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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结婚证书没有了,现在想在国外买结婚证书,能在打工的地方给我修一下吗

离婚 2020-03-13 2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 结婚证丢了,如何证明婚姻关系
    1、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遗失、毁损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
    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因此婚姻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3)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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