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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20-03-20 0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您好,您咨询的是名誉权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受侵害方通知网站,网站仍未及时清理相关信息,继续扩大对被侵害方的影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你可以要求微博对其作出封号处理。
    6.协商不成,依法起诉。
  • 通过辱骂的形式实施人身攻击(这里的人身攻击只限于用语言,而没有实际的肢体冲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可能分别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向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其他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三是侵害名誉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名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名誉损害。四是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五是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对侵犯名誉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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