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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我母亲是个没有民事行为的人,我父亲是法定监护人,我父亲以买卖的形式把他们夫妇的共同房地产送给了长子,长子说是为了照顾母亲。 那么,我作为儿子能改变监护人吗? 变更需要什么样的资料

房产纠纷 2020-02-27 12: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登记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 如果父母以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房子是赠与儿子个人,且将房子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话,可以认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儿子将其妻子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中,可以视为是对其妻子的赠与,其妻子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 离婚后,将原共有房屋进行出售在社会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遇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原共有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且根据离婚协议,在得房一方名下,离婚后房屋如何出售?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
    现男方欲卖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将银行贷款还清,再与下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

    第二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产权登记记载的一方不再享有房产权利,房产归没有记载为产权登记一方,如何处理?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之前,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银行贷款男方也是主贷人,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所有。
    现女方欲卖房如何如处理?

    若女方卖房,首先须办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即房产由男方名下转为女方名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抵押合同变更是最为重要的,因为银行若不同意变更主贷人,产权变更登记为女方就会存在困难。
    当然,还有一种操作,就是整个卖房过程由男方操作,即以男方名义售房,在此操作过程中,须要有一个专门对此的双方协议,特别是要注意应指定下家放款直接到女方指定的账户问题。

    第三种:原共同财产的房产在夫妻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在男方名下。

  •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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