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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这个机构是否因为减少产假的权利而有工作权?我是一个正式的医务人员准备,接近预期的分娩,咨询单位的领导,领导说,这个剖腹产2个月,3个月,请违法吗?

劳动纠纷 2020-03-06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 1、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分析可以发现依法单方调岗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其核心就是“不能”二字。
    如何区分“能”与“不能”,并对“不能”充分举证,就是单方调岗积极要件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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