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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立遗嘱房产、没见证人,有视频为证有效吗

继承 2020-03-11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
      遗嘱见证人的作用主要是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第l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1,在继承法实施前,个人以声明或者遗书形式分配个人合法财产的,有证据证明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可以认定为有效遗嘱。
    2,继承法实施后,以遗嘱为个人处分合法财产的有效文书。
  • 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1. 遗嘱有效。
    2. 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只要公章真实,即为有效; 至于律师私自接案,只要其服务内容不违法,不影响见证书的有效性。 这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
    3. 律师未按照律所内部呈报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律师规范,追究律师纪律责任。
    4. 遗嘱代书和见证有特殊要求,必须是两名律师进行,这是特殊规定; (其他见证通常一名律师即可。)
    5. 遗嘱形式基本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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