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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母亲89年死于疾病,我父亲和我现在的继母在95年结婚,当时双方都有房子,不久之后我父亲的房子被拆除,他们用钱买房子,2009年,我父亲死于疾病,我想咨询一下,这房子不属于我的部分?谢谢。

继承 2020-03-10 1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征收拆除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一般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当事人对此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估价的结果应当保证足以买到与被拆除房屋相同水平的房屋。
    被征收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被征收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或协商价;
    2)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装修部分评估价或协商价;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施移机费用;
    4)搬迁补助;
    5)营业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6)提前搬迁奖励费;
    7)征收人给予其他奖励。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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