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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山东禹城,在一个农民工意外死亡的施工过程中咨询一下,承包商在人才市场中的小部分雇用了短期工人,不是长期固定在团队工作中,当他没有在承包商安排的岗位上工作时,如何界定农民工意外死亡的性质?以及如何做死亡赔偿?谢谢。你好,我是山东禹城,在一个农民工意外死亡的施工过程中咨询一下,承包商在人才市场中的小部分雇用了短期工人,不是长期固定在团队工作中,当他没有在承包商安排的岗位上工作时,如何界定农民工意外死亡的性质?以及

劳动纠纷 2020-05-01 0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被告为车辆所有人、司机、保险公司等。
    5、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工资、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只有一年。
    7、建议在没有详细咨询律师之前不要轻易私下跟对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你的后续治疗费就可能无法要求赔偿,或者赔偿数额很可能偏低,而他们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8、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伤情严重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擦破点皮,也是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如果是交通事故的话
    主要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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