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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还在深圳市手机维修店跑业务干了二十多天,因为本人缘故,6.28向店长助理明确提出了离职,而店长助理愿意了,并说明保证6.30,而6.30的情况下,店长助理就说我离职要提早一个月写离职表,并上缴,我说店长助理我是否正式工,他说成,但是人们并沒有签订合同,我想问一下这合理合法吗?您好,我还在深圳市手机维修店跑业务干了二十多天,因为本人缘故,6.28向店长助理明确提出了离职,而店长助理愿意了,并说明保证6.30,而6.30的情况下,店长助理就说我离职要提早一个月写离职表,并上缴

合同纠纷 2020-03-05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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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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