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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彩礼与男方赠与的首饰在离婚后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能否做出分配,还有在婚姻期间,女方因生育孩子,带孩子期间没有收入,男方收入所得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男方有信用卡外借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并非夫妻所用)所产生的债务离婚要怎么处理?

离婚 2018-08-30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即使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你好,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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