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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摔倒,当时所有处理过程均未通知保洁公司参加。 现在医院要向保洁公司负责。 说地上有水,请问律师。 这种情况对保洁公司负责吗?

劳动纠纷 2020-04-10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 1. 公司员工若是因上班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建议先弄清楚是上班期间外出是否是履行工作职责。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是需要享受工伤待遇的。包括:医疗费、交通伙食补助费、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是否构成工伤,要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 公司有给该员工缴纳社保,则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的则是由企业来承担。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则需要企业按照工伤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2.因 公司有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那么可查看下是否能享受意外保险的待遇 。
    3.如果是工伤期间,员工需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也就是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如果非工伤,则患病期间,病假工资也需要发放的,按照规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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