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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未婚生子,就是我和男友生的,因三观不合分手,他不必小孩,如今小孩2岁了,户籍该如何上,能够 上升新任男友这儿吗

离婚 2020-04-11 0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没有出生证是上不了户口的,如果您是属于计划内的生育,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出生证明到只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母子保健卡、户口本、准生证、有些医院还要住院结算清单,然后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办理就行了。有了出生证明以后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就可以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办理了(各种证件最好复印一份) (有的是规定
    1、入户申请(由小孩的监护人写);
    2、出生医学证明;
    3、计生部门的生育证明;
    4、你的户口本; ) 私人医院应该也可以办出生证明的.实在不行走点关系去基层卫生院办一张。没有出生证明人口普查时候还可以怀疑你是拐带小孩儿呢。
  • 没有结婚,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的问题;双方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如果有小孩,可以协商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协商不成,可以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解决
  • 未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非婚生子是受保护的。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们可以通过协议来决定。
    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上诉。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是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就由哪一方抚养。。
    如果是你在带孩子,当然可以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女方)要求支付孩子的一部分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费用。
  •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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