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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于2010年10月在台山市锦绣花园购买一套房地产,但于2012年12月通告拿房时发觉楼底下为住宅小区高低压配电室,那时候房屋出售工作人员仍未表明,违反了购房者的意向,是不是能向房地产商理赔。此外,我都购买小轿车位一个,早已交货预付款,但到交房时,房屋出售工作人员向我讲,停车位早已另售别人,我怎么才能获得赔付。自己于2010年10月在台山市锦绣花园购买一套房地产,但于2012年12月通告拿房时发觉楼底下为住宅小区高低压配电室,那时候房屋出售工作人员仍未表明,违反了购房者的意向,是不是能向房地产商理赔。此外,

房产纠纷 2020-04-14 07: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首先要区分是定金还是订金。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商品房交易中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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