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被执行人房产已拍卖,其他债权人想参与分配,但生效法院文书时间在拍卖房产后,请问可以参加分配吗?

房产纠纷 2020-03-09 0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拍卖房产过户流程如下:
    (一)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二)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三)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四)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 申请执行是不需要费用的,具体的时间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其他金钱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另行申请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滁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