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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两年前去世了,公公也再婚了。 除祖父祖母外,还有四个儿子的女儿,经济条件还不错。 几个叔叔要求我们承担公公爷爷奶奶的生活费,我们也交了。 现在爷爷病了,要求我们支付数千美元的医疗费。 我们有抚养义务能不能给我们?我公公两年前去世了,公公也再婚了。 除祖父祖母外,还有四个儿子的女儿,经济条件还不错。 几个叔叔要求我们承担公公爷爷奶奶的生活费,我们也交了。 现在爷爷病了,要求我们支付数千美元的医疗费。 我们有抚养

继承 2020-03-14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作为媳妇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你婆婆的儿子和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你可以跟他们协商,协商不了的建议你婆婆以自己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而对于你女儿,孙子女对祖父母也有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上讲,赡养父母是子女反哺回报尽孝道的体现,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代代相传的应该承担的责任。
  •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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