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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员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单是由企业填好還是劳动局或医院门诊填好

劳动纠纷 2020-03-17 2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
    企业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表)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
    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停工留薪期。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
    5至10级的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  附: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你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 1、发生工伤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工伤职工在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及延长的期限作出认定,故各地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差别很大。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确认类型:  
    (1)、由用人单位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有无和期限的长短必须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能确定;  
    (2)、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即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是休假证明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照当地的停工留薪期目录即可确认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依当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任何一方主体对此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就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见一致,他们达成一致的期间就是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该方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程序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  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  
    (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  
    (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3、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两种特殊程序  
    (1)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结束工伤医疗,能够重新工作的情形,对于这一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规定,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有两种截然分明的态度:一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对此情形也没有规定;  另一种是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该情形纳入调整的范围,对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  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对于提前终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地方部门对此规定的也是很笼统,只是规定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终止,没有具体规定由那个机关作出提前终止决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终止决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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