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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妻子1986年10月出生,1985年10月出生,2009年9月登记,今年10月出生,我的妻子的产假按照最新的相关法律,是夜婚还是生育?好像今天的产假调整为98天、30天,我的妻子会多休产假?

劳动纠纷 2020-04-07 0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而这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
    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双倍工资兼得。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上述规定,则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若单位仍不改正或者不予赔偿,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不同省份产假从最长的180天到最短的128天,可相差近两个月之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对于产假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至少可有90天.具体是: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90天,剖腹产外加15天,符合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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