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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劳动合同违约行为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20-04-16 18: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算违约,不应该缴纳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也就是退一步即使你违约也只赔偿培训费用。
  •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 你好,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条款如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竞业条款或者培训协议外,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约定其他违约金。劳动者违约的,需要依法支付对应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用人单位违约包括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等。责任:用人单位违约,应根据具体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劳动者违约包括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违约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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