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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没有减薪的情况下销售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20-03-16 1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无故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欠薪的情形该怎么办?
    1、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向当地的媒体部门反映,求助媒体。
    4、请求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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