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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2008年10月之前的第一次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之间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现在8月与公司解除合同,合同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予以预补偿。 现在公司只承认三个月的补偿。 其理由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请告诉我这个补偿方法我于2005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2008年10月之前的第一次劳动合同,于2008年10月到2010年10月之间签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现在8月与公司解除合同,合同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予以预补偿。 现在公司

合同纠纷 2020-03-14 1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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