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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带我儿子回家的电动车半路事故,对面是一辆车逆行也是完全责任,我因为事故唇缝针3厘米,腿缝针三部分,儿子因为事故轻微震荡,我们应该让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 2020-03-25 1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具体委托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脑震荡是医学颅脑损伤中最轻的一种,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本来可以定轻伤,但法医学上的脑震荡和医学上的脑震荡诊断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医学上的脑震荡有严格的诊断标准,不像医学上好多诊断都是比较随意的,现在轻伤第八条大多数鉴定部门都不采用的,所以一般不能够上轻伤,为轻微伤。如果是被侵权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张赔偿。
    具体金额根据他的收入水平(例如误工费计算)、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例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因素等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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