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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房屋转让,怎样具备法律法规效用

综合法律 2020-04-01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手续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  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均无系统或专项规定,但实际上注册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我国早已大量存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发现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合理地规避市场及法律上的诸多风险,因此投资者每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即成立一个公司,各个房地产项目彼此互不影响。据此,本文所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就是指投资者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然后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这种转让是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达到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的更替的目的。;
  •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可以转让的情况。有,可以办理转让手续,房东与原租赁方要同意转让。最好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就一定要房东同意才能办理转让。如明确约定不能转让的,请注意不要转让或不转让这类房屋,否则后期可能会有麻烦。
    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现实中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的认定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对承租人交给他人使用是否属于非法转租而难以认定。
  • 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是不允许抵债、转让的。
    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则另当别论。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
    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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