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事务律师文集

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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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二条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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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九条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八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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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八条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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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七条
析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数量日益增多,但总体分析,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也集中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消费者
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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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电商平台有权“打假”吗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商家进驻电商平台开展交易,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商家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商家的售假行为,电商平台应如何
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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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有权“打假”吗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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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六条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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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五条
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三条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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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三条
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
贾纪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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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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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被电信诈骗了,在网贷平台的贷款可以不还么
不可以。贷款需偿还,可与平台协商或报警。协商可调整还款方式,报警可追讨损失,但不影响还款责任。
学校让学生出去实习,然后周末没有双倍工资
如果学校组织的实习期间未支付周末双倍工资,实习生可以先与实习单位或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要求合理补偿。若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实习协议、工资支付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请问口头离职算离职吗
口头离职后,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补正书面辞职信和办理离职手续。选择补正书面辞职信可确保离职意愿明确,办理离职手续则涉及工作交接、部门审批等,确保离职过程合规,保障双方权益。
邻居家装修改装门后,严重影响我进出,怎么解决
可协商或诉讼解决。协商是首选,尝试与邻居沟通调整开门方向;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排除妨害,确保正常通行。
工伤认定收费标准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么?
杨帆律师 杨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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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如下: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为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假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编制的,举报会被追究责任吗?
法律分析: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还需没收假证书并将使用假证书人员的个人信息加入“限制库”。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编教师持有假的教师资格证属于欺骗的行为,在参加教师招聘考试的时候会对信息进行审核,一旦发现假的证件是直接取消报考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