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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设佛堂违法吗
在不同情况下,处理小区里设佛堂的问题有如下具体操作: 1. 合法合规设立:首先确保符合《宪法》中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同时需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和社区居民的同意,遵循社区管理规约,确保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协调沟通:如有居民反对或存在纠纷,应积极与反对者沟通,了解其反对原因,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依法处理:如设立佛堂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区管理规约,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依法依规,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仙桃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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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失信人员被执行了,我可以买二手车过户我名下吗?
二手车能否过户到失信人名下,视情况而定: 1、被法院纳和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同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车子是不能过户的; 2、如果没有查封、冻结等,则车子可以过户。 失信人怎么解除 1、主动申请解除,一旦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2、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咸宁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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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把房子过户给父亲要交多少钱
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税,具体金额可以向当地税务局了解。
严长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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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楼盘宣传人车分流,现在交付不是人车分流怎么办?宣传和实景和交付的完全不一样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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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没签合同 租户不交租金 也不搬
你好,先协商,协商不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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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电热水器坏了,责负人说
租房热水器自然损坏的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另有约定或承租人有过错的由承租人负责。首先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承租人需要承担维修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潜江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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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了一个小区,车位归属怎么算?
还建了一个小区,车位归属怎么算?谁拥有人防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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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过程中,业主(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是什么?
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承租人子女玩火而发生火灾和谋杀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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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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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
杨x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5月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以下简称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吉林自主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25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李健,吉林俊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丛xx,男,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爱阳镇东新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何杉,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庚媛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xx,男,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凰市凤凰城,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人王xx,男,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4月19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xx,男,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5月21日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
刑事
拘留;同年7月5日被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汪清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辩护人金今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珲林检刑诉〔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范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向本院提起
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龙、黄凯、王震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孙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依法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xx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律师、杨律师,被告人毛x及其辩护人李律师,被告人丛xx其辩护人何律师、庚律师,被告人殷xx、王xx,被告人范xx及其辩护人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杨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小刘台子村租用的平房内,将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通过摆摊、聊天软件等方式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现已查实被告人杨xx对毛x、范xx等9人销售金额为839930元人民币,根据被告人杨xx供述其非法获利454700元人民币。2023年5月4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辽宁省葫芦岛市xx小区将被告人杨xx抓获,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2.2018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毛x以牟利为目的,从杨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租住的平房及汽车内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社交软件等方式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毛x对丛xx等39人销售金额为48169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7709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3135元人民币。2023年4月25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兴洲路一处平房内将被告人毛x抓获,毛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3.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丛xx以牟利为目的,从毛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以每瓶“壮阳酒”赚5元差价的方式将购买的“壮阳酒”全部销售给殷xx,销售金额为1486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4870元人民币。2023年4月20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被告人殷xx协助下在辽宁省凤城市xx小区将被告人丛xx抓获,丛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2487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4.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殷xx以牟利为目的,从丛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以“老中医”名义在聊天软件群、朋友圈、聊天软件广告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殷xx对王xx等7人销售金额为86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850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9600元人民币。2023年4月19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辽宁省凤城市xx酒厂门口将被告人殷xx抓获,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585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5.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王xx以牟利为目的,从殷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王xx对马x(另案处理)、孙xx销售金额为252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2023年4月12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吉林省通化市某市场将被告人王xx抓获,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回84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赃款。6.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范xx以牟利为目的,从杨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家中、租用的房屋、其继子孙xx家中对“壮阳酒”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现已查实被告人范xx对许x等23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29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158元人民币。2023年5月30日,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在吉林省延吉市地质xx小区将被告人范xx抓获,范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7.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xx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聊天软件发送视频的方式向范xx发送淫秽视频23部、向杨xx发送淫秽视频23部、向范xx发送淫秽视频5部,共计51部。经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认定,范xx发送给范xx、杨xx、范xx的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公诉机关对所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书籍、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范xx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追究其
刑事
责任。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范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x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被告人殷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毛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丛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殷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建议判处王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xx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399300元。事实理由:被告杨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仍然将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在勾兑到散装白酒中,通过摆摊、聊天软件等方式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现已查实被告杨xx对毛x、范xx等9人销售金额为839930元人民币,根据被告杨xx供述其非法获利454700元人民币。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壮阳酒”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被告杨xx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被告杨xx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范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xx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辩称,杨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因家庭困难铤而走险,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被告人毛x的辩护人辩称,1.毛x有立功情节。毛x主动向办案警官供述当时警方未曾掌握的线索,后珲春市公安局根据线索迅速准确地抓获了杨xx,毛x应属重大立功表现。2.毛x系从犯。在本案中,毛x只是销售环节,并没有生产“壮阳酒”,毛x按照杨xx的指令在该范围内进行销售,并且按照杨xx的指令对“壮阳酒”进行分装销售,所以毛x与杨xx具有从属性,应认定毛x系本案从犯。3.毛x犯罪情节轻微。毛x系在杨xx的劝诱下销售案涉酒水,案涉酒水并非毛x每天都卖的主营货物,与明知案涉酒水系有毒有害食品而购进专销案涉酒水牟取暴利的恶劣客观事实情节有本质区别。毛x系初犯,不存在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或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
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情形。毛x的行为应属于明知,根据杨xx供述,其销售给毛x的案涉酒水中并非全部掺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物质。虽然在杨xx的第三十一次笔录中否认在此之前自认的未全部填加西地那非的口供,但其在此之前的口供具有稳定性,应予以采纳,不应采信后续口供。在第十一卷中,兰xx曾在2021年6月22日对壮阳酒送检测部门做了相关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GB16740-2014的规定要求。说明杨xx的确有未填加西地那非的酒。4.毛x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配合公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且已认罪认罚,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其悔罪态度较好。由此可见,毛x主观恶性不深,又不是本案主犯,犯罪情节也不恶劣,其本人没有社会危害性。5.量刑意见。毛x具有立功、初犯、从犯、态度好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恳请贵院在对人毛x进行量刑时对其建议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丛xx的辩护人辩称,丛xx有立功情节,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已经核实立案侦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丛xx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丛xx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害,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缴纳罚金,不是累犯,没有再犯风险,建议对被告人丛xx量刑情节在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辩称,范xx属于初犯,坦白、无前科,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年事已高,希望可以从宽处罚。在本案中范xx的主观故意没有杨xx的主观故意严重,希望可以从轻从宽幅度,建议对范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于范xx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范xx转发视频数量为51张,刚达立案标准,建议判处拘役。经审理查明:1.2017年,被告人杨xx摆摊期间认识祖xx,并在祖xx处购进“壮阳酒”用于销售,之后自行研究勾兑“壮阳酒”。在网上查询西地那非有壮阳功效后,伪造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某平台在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毕xx处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并在xx白酒店购买白酒。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杨xx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国家禁止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添加到食品当中,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小刘台子村租用的平房内,将网上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中药粉勾兑到散装白酒中制造“壮阳酒”,通过摆摊、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毛x、范xx等9人销售,合计金额人民币839930元,非法获利454700元人民币。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2.2018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毛x以牟利为目的,从杨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其租住的平房及汽车内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发放名片、免费试喝、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丛xx等39人销售,合计金额48169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7709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其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3135元人民币。毛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3.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丛xx以牟利为目的,从毛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以每瓶“壮阳酒”赚5元差价的方式将购买的“壮阳酒”全部销售给殷xx,销售金额为1486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4870元人民币。丛xx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获利24870元人民币。4.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殷xx以牟利为目的,从丛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以“老中医”名义在聊天软件群、朋友圈、聊天软件广告信息平台上进行宣传向王xx等7人销售,合计金额为863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850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9600元人民币。殷x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获利58500元人民币。5.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王xx以牟利为目的,从殷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并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向马x(另案处理)、孙xx销售,合计金额为252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非法获利840元人民币。6.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范xx以牟利为目的,从杨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在其家中、租用的房屋、孙xx家中对“壮阳酒”进行分装后,通过摆摊、制作销售名片、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向许x等23人销售,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29338元,非法获利30174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售出“壮阳酒”价值为3158元人民币。范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7.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xx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聊天软件向范xx、杨xx、范xx发送淫秽色情视频共计51条。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案涉“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2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瓶;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2瓶;2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1049瓶;250毫升扁形玻璃瓶装“壮阳酒”2瓶;45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4瓶;500毫升塑料瓶装“壮阳酒”2瓶;500毫升XO型瓶装“壮阳酒”6瓶;500毫升扁形瓶装“壮阳酒”10瓶;1.5升玻璃瓶装“壮阳酒”1瓶;2升泉阳泉矿泉水瓶装“壮阳酒”1瓶;3斤瓷坛装“壮阳酒”26坛;5斤瓷坛装“壮阳酒”6坛;10斤瓷坛装“壮阳酒”1坛;25公斤白色塑料桶装“壮阳酒”9桶,50公斤塑料双耳塑料桶装“壮阳酒”1桶;25公斤白色塑料桶4个;500毫升透明塑料瓶450瓶;250毫升塑料瓶341个;500毫升玻璃瓶31个;白色扁透明塑料瓶1个;卖酒名片2盒;盆1个;漏斗1个;聊天软件收款二维码1个;宣传画1张;“养生酒”包装袋8个;棕色别克GL8汽车1辆:白色东风脾汽车一辆;银色五菱面包车1辆:华为nora8手机一部:vivonex3手机一部;vivoy3s手机一部;荣耀X20SE手机一部;苹果13手机一部;苹果13Pro手机一部:苹果14手机一部:华为m6平板电脑1部;vivos9手机一部;华为mate30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范xx六人通过摆摊、聊天软件、快递等方式向他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车成分壮阳酒。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到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报警,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委托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壮阳药酒样品进行鉴定,该壮阳药酒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侦查机关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6月5日吉林省公安厅决定范xx等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珲春森林公安分局管辖。(2)杨xx、毛x、丛xx、殷xx、王xx、范xx户籍底卡、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上述六名被告人全部系完全
刑事
责任能力人,且均未发现有劣迹前科等不良记录。
金今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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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
售自制的壮阳酒37877斤,金额共计人民币839930元。(4)被告人毛x聊天软件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照片,证实毛x通过聊天软件向丛xx等39人销售9223斤左右壮阳酒,金额为人民币481695元人民币,外地客户通过快递发货。(5)被告人丛xx聊天软件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证实丛xx向殷xx销售壮阳酒价格是每瓶31元人民币,共销售148600元人民币的壮阳酒。(6)被告人殷xx聊天软件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照片,证实殷xx通过聊天软件向王xx等7人销售418.5斤壮阳酒,金额共计86300元人民币。(7)被告人王xx聊天软件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照片,证实王xx通过聊天软件向马x(另行处理)、孙xx2人销售共计人民币2520元的壮阳酒。(8)被告人范xx聊天软件截图、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照片,证实范xx通过聊天软件向张xx等23人销售5509斤左右的壮阳酒,销售金额共计429338元人民币。(9)被告人杨xx、毛x、殷xx、丛xx、王xx、范xx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韩xx、张xx、陆xx、许xx、李xx、郭xx、王xx、吴xx、金xx、张x、高xx、赵xx、朱xx、邢xx、徐xx、刘xx、徐xx、范xx、姜x、崔xx、许xx、赵xx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存储壮阳酒场所进行搜查,并将与其销售壮阳酒的相关涉案物证依法进行扣押。(1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资质证明,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聘请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全部涉案壮阳酒进行检测,依法聘请延边州市场管理局的对涉案壮阳酒进行认定,在法定期限内将鉴定意见通知所有犯罪嫌疑人及报案人东方。(11)被告人杨xx向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物流记录、杨xx与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诺函、产品购销合同、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杨xx伪造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给武汉xx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每次与该公司签订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承诺函,已明知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作为特殊产品不能添加到药品、保健品等国家严禁用途中。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经营模式相同。(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王xx通过某快递向他人销售壮阳酒。(13)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十部手机已随案移送,其它物证暂存于珲春森林公安分局。(14)被告人毛x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殷xx协助抓捕情况说明、被告人丛xx举报线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毛x不构成协助抓捕杨xx,不足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股xx主动交代上线丛xx,并配合侦查机关抓获丛xx,构成一般立功。被告人丛xx检举他人吸毒、贩毒,情况属实,已立案侦查,构成一般立功。(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6)社会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王xx无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毕xx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杨xx(化名杨x)通过聊天软件与毕xx联系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通过聊天软件方式向毕xx转账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证据材料与杨xx供述、毕xx证言中日期、数量、金额一致。(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杨xx从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西地那非37KG、他达拉非10KG。杨xx到废品收购站出售白色塑料大桶。(19)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证实范xx通过聊天软件发送视频的方式发送淫秽视频。3.证人证言:(1)证人毕xx、杜x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x在毕xx和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2)证人刘xx、李x、韩xx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x多次在刘xx经营的xx卖酒店铺购买白酒,并租用李x家平房存放储存液体的白色塑料桶,后将塑料桶卖给韩xx经营废品收购站。(3)证人焦xx(系杨xx妻子)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x从2018年左右开始在自家卫生间和葫芦岛市租住的一间平房研究做壮阳酒,向外进行销售一直持续到2023年。2023年五一前杨xx怕被警察抓,将租住平房内的药酒全部倒进了河里,并分两次将储存液体的白色塑料桶和小瓶卖给了废品收购站。(4)证人祖xx证言,证实被告人杨xx从祖xx处多次购买壮阳酒,最后一次对方表示要求购买不含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酒,自己进行加工。(5)证人谷xx、李xx、兰xx、刘xx、许xx、陆xx、张xx证言,证实均从被告人杨xx处购买壮阳酒。(6)证人朱xx、崔xx、崔xx、高xx、朱xx、韩xx、姜xx、佟xx、王xx、孔xx、孙xx、李xx、杨xx、王xx、赵xx、高x、景xx、王xx、刘xx、宋xx、满xx、宁xx、佟xx、王xx、吴x、吴xx、许xx、杨xx、辛xx、张x、高xx、胡xx、王xx、王xx、王xx、于xx、张xx、张x、曲xx证言,证实均从被告人毛x处购买壮阳酒。(7)证人郭xx证言,证实被告人毛x从“师傅”(杨xx)那里购买完壮阳酒后,在网购平台上购买装酒用的塑料瓶,将收到的壮阳酒进行分装,在早市、大集、聊天软件朋友圈等方式售卖。(8)证人吴xx、金xx、邢xx证言,证实被告人毛x多次通过聊天软件告知快递点壮阳酒详细收货地址和数量,事后通过聊天软件支付快递费。(9)证人李xx、王x(1)、闫xx、徐xx、邹xx、王x(2)证言,证实均从被告人殷xx处购买壮阳酒。(10)证人高xx(系王xx妻子)证言,证实2022年上半年开始,王xx在网上联系老中医(殷xx)以每瓶120元价格购买壮阳酒,然后通过聊天软件朋友圈以每瓶180元价格进行售卖,下单后,通过快递进行发货。(11)证人孙xx证言,证实从被告人王xx处购买壮阳酒。(12)证人张xx、刘xx证言,证实收到王xx赠送其售卖的壮阳酒。(13)证人许x、王x、唐xx、范xx、王x、杨xx、关xx、徐xx、姜x、张xx、范xx、刘xx、王xx、张xx、吉xx、范xx、鞠xx、肖xx、许xx、范x、王xx、张x、任xx、韩xx证言,证实均从范xx处购买壮阳酒。(14)证人徐xx(系范xx妻子)证言,证实2019年秋天,范xx开始购买三无产品养生酒,然后自行分装、贴标签,通过摆地摊、发快递等方式进行销售。(15)证人杨xx、范xx、范xx证言,证实范xx使用聊天软件其发送淫秽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xx的供述,证实2017年,杨xx摆摊期间认识祖xx,并在祖xx那进购壮阳酒用于销售,之后自行研究对壮阳酒,在网上查询西地那非有社阳功效后,伪造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某平台在武汉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xx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毕xx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并在百老泉白酒店购买白酒。后杨xx在车上或者租的平房里将白酒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再添加一些中药粉后用于销售。杨xx与毛x、范xx摆摊时认识的,后来二人成为杨xx壮阳酒的代理,毛x一共买了402900元大概2万斤左右壮阳酒。范xx一共买了213500元大概9000斤左右壮阳酒。现已查实杨xx对毛x、范xx等9人销售金额为839930元人民币。所销售的壮阳酒都是杨xx自己用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和中药粉勾兑生产的。(2)被告人毛x供述,证实从杨xx那里购买完壮阳酒分装后在早市、大集、发聊天软件用友圈广告等方式卖壮阳酒,在摆摊的过程中给路过的客户免费试喝壮阳酒,买酒的客户加毛x聊天软件买酒,联系之后就通过快递、客车运输等方式给他们邮寄。壮阳酒卖完了就和杨xx联系接着进货,再进行售卖。毛x卖给丛xx、高x等39人共计481695元人民币,进货价格是402900元,毛x非法获利金额为78795元。被告人岩还未销售的金额最低为33135元人民币。(3)被告人丛xx供述,证实丛xx添加摆摊卖壮阳酒毛x的聊天软件,买了几瓶壮阳酒。2020年夏天殷xx问丛xx是否有壮阳酒,后丛xx从毛x处进购壮阳酒售卖给殷xx。丛xx通过聊天软件联系毛x购买壮阳酒花费123730元。丛xx卖给殷xx价格是每瓶31元,一共卖了148600元的壮阳酒,丛xx从中获利24870元。剩下600瓶是毛x存放在丛xx车库的,没有给毛x付钱。(4)被告人殷xx供述,证实被告人殷xx为挣钱,让丛xx从毛x处进壮阳酒,后在聊天软件朋友圈内进行售卖。总共销售了86300元人民币的养生酒,约418.5斤壮阳酒,总共盈利了大概58500元人民币左右,未出售壮阳酒价值9600元。给丛xx转了148600元人民币购买壮阳酒的钱。(5)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实王xx通过聊天软件转账方式卖给聊天软件名“逼望”11瓶壮阳酒,共计1980元、卖给“名儿丢了”540元的壮阳酒,获利180元。(6)被告人范xx供述,证实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范xx以牟利为目的,花费213500元从杨xx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壮阳酒”,分装后,通过摆摊、在朋友圈发广告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为429338元人民币,盈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1740元。还未销售的“壮阳酒”价值为人民币3158元,购买的部分“壮阳酒”被范xx用作招揽顾客试喝、赠送他人等用途。范xx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聊天软件向范xx、杨xx、范xx发送多部淫秽视频。5.鉴定意见:(1)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认定意见书,证实经吉林省xx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所有涉案壮阳酒均含有不同程度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经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案“壮阳酒”均为有毒、有害食品。(2)珲春森林公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范xx向他人发送的51部视频为淫秽色情视频,认定为淫秽物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1)杨xx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韩xx、张xx、陆xx、许xx、李xx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对杨xx生产、存储壮阳酒场所进行了搜查、指认,拍摄了指认照片;相关涉案物证进行了扣押,并全程录音录像、拍照。(2)毛x、殷xx、丛xx、王xx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郭xx、王xx、吴xx、金xx、张x、高xx、赵xx、朱xx、邢xx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存储壮阳酒场所进行了搜查,相关涉案物证进行了扣押,相关涉案物和相关现场进行了指认,全程录音录像、拍照。(3)范xx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徐xx、刘xx、徐xx、范xx、姜x、崔xx、许xx,赵xx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储壮阳酒场所进行了搜查,相关涉案物证进行了扣押,相关涉案物和相关现场进行了指认,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对未销售的壮阳酒进行了提取鉴定。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通过电子数据提取范xx被扣押手机后,将含有淫秽色情视频信息封盘刻录到U盘上。8.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珲林检民公告(2023)2号公告,证实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7日在正义网上进行了诉前公告程序,至公告期满,该院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反馈,也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提起
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履行保护公益的法定职责。9.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任显峰出庭证言,证实被告人毛x第一次没有供述出杨xx,对毛x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羁押的过程中,毛x供述是从杨xx处买的“壮阳酒”,公安机关通过毛x手机给杨xx聊天软件发送消息时,这时杨xx已经将毛x聊天软件删除。我们是通过网安技术侦查手段等锁定杨xx,故毛x不构成立功。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毛x、丛xx、殷xx、王xx、范xx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为谋取利益,明知售卖的“壮阳酒”系“三无产品”,仍通过各种途径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壮阳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范xx向他人传播淫秽音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无前料劣迹、认罪认罚,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毛x的辩护人提出毛x有立功情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规定,毛x不符合该规定,故毛x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毛x销售的“壮阳酒”并不全部含有西地那非和2021年送检的壮阳酒检测报告合格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杨xx法庭陈述和讯问笔录相互印证,毛x从杨xx处购进的“壮阳酒”全部含有西地那非,针对辩护人提出2021年的检测报告未对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进行检测,检测方法不同,不能证明送检的“壮阳酒”中未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毛x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毛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丛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应当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丛xx明知所销售的“壮阳酒”系三无产品,销售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仍进行销售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销售金额为148600元,数量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故不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毛x、丛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x,丛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均为上下级代理关系,事前、事中不存在共谋,不具有雇佣关系,均为各自谋取利益去销售,不存在共同犯罪,故被告人毛x、丛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股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xx、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xx属于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述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xx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在不知道食品中含有上述两种西药成分的情况下超量服用或与其他药品合用,对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患者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体视神经和神经系统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被告杨xx除应承担
刑事
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杨xx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399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xx、被告人毛x、丛xx、殷xx、王xx、范xx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人民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4日起至2033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毛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人民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丛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析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股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仟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范x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人民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2万元人民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xx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399300元人民币。八、被告人杨xx、毛x、丛xx、殷xx、王xx、范xx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九、扣押的壮阳酒、塑料瓶、玻璃瓶、名片、盆、漏斗、宣传画、包装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变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范军审判员李铁根审判员朴哲权人民陪审员李秀华人民陪审员陆志山人民陪审员那荣宣人民币管员基李玉梅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曹茹书记员王国钰
金今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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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车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可以缓刑吗?
叶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梁某刑拘30天后走出看守所,随后,律师从犯罪地位、涉案金额等方面积极辩护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梁某宣告缓刑。案情简介2023年9月9日至10日,梁某等人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组织六名卡农提供银行卡取现,再转存至指定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2023年9月15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争议焦点1.梁某犯罪地位的认定2.梁某涉案金额的认定3.梁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意见一、梁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一,梁某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是招募而来的下层执行者,只是听从指示,协助存取现金,起次要、辅助作用。第二,梁某与资金端没有直接联系,无权决定人员分工,对其他同案人员也不存在任何管理行为,不以资金流水计算提成,个人没有非法获利,犯罪地位较低。二、梁某系从犯,涉案金额应当为其参与协助转移的犯罪资金虽然本案团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但是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梁某协助取现、转存的犯罪资金只有10万余元,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三、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第一,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梁某在开庭前退赔1.1万元,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梁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受他人招募提供帮助,其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处理结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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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房屋申请强制
执行
,该未成年子女提起
执行
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裁判要旨: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
执行
。案情简介: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WLD集团、航运公司、WLD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李某3为WLD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WLD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
执行
,强制
执行
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
执行
提出异议。法院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
执行
人
执行
异议之诉。根据李某2的再审申请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外人李某2是否享有排除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
执行
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
执行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李某1、薛某于2004年12月代其女儿李某2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9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2名下,当时李某2不满7周岁(李某2于1998年5月出生);案涉房屋曾于2007年1月10日被用于为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部办理抵押登记;李某1、薛某、WLD集团与李某泉于2014年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某1、薛某、WLD集团为李某泉向WLD物流公司的借款50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李某1、薛某尚未离婚(该二人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李某2不满16周岁;案涉房屋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WLD集团、航运公司、WLD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李某2主张案涉房屋自2009年由其对外出租,但根据其提供的四份《租赁合同》载明,该房屋的承租人亦为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航运公司,该租赁关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且李某2当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李某2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案涉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李某1、薛某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李某2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
执行
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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