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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问题
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起诉解决
吴昭燕律师 吴昭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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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工程款纠纷问题,可否面谈
您好,可以将具体情况讲下看能否帮您
李浩律师 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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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工程款付款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招标人公布中标候选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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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没有经济补偿,我可以向供电局要求赔偿房屋的维修加固费吗?还是经济补偿?
供电局在我家外墙拉电线,因为房子属于砖混凝土结构,所有外墙都是称重墙,电线90度角拉,导致外墙拉部分开裂,很明显是因为拉电线,认为其他三个角没有拉电线没有裂缝,现在下雨渗水,情况更严重,这个问题我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当时换大电线的时候,我挂外墙已经好几年了,没有经济补偿,我们也没有向供电局要一分钱,现在外墙开裂了,我可以向供电局要求赔偿房屋的维修加固费吗?还是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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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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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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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区律师案例与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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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湛江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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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湛江律师-付豪律师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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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豪律师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尹庆军,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
湛江律师-尹庆军律师尹庆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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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庆军律师
父母房屋拆迁后安置在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均同意之后能否撤销
事实和理由: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武、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林、张某海。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籍,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父和张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后因该房屋拆迁,为便于办理手续,双方协商临时登记在张某海一人名下,待拆迁后进行继承分割拆迁利益。现该房屋已完成拆迁,却迟迟未对拆迁所得利益进行继承分割,故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辩称:我们要求分得拆迁利益。张某海辩称:如果法院判决,我同意给付其他人相应款项。周某、张某江辩称: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拆迁时已经放弃拆迁利益,我们不同意分割拆迁补偿款。法院查明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系张父、张母之子女,张父于2001年4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母于1971年12月3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海与周某于1992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周某系张某江母亲,张某江于2000年7月13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系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张父名下。在该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载明院内用地面积321.5平方米,建筑占地134.3平方米。张某海、周某、张某江与张父曾在一号院共同居住。张父去世后,张某海、周某、张某江在该院内居住。2006年4月,一号院需拆迁腾退。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协议书》内签名捺印,《协议书》为打印件,内容为:“我是一号张某海,现按乡政府部署,进行拆迁腾退,因本户现居住房屋是已故父亲张父产权人,现需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我们共有姐弟7人,因父亲张父生前一直跟我居住,并赡养至病故,姐妹6人同意将张父所有房产归张某海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张某海将该《协议书》交腾退单位。2006年4月11日,张某海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张某海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搬家腾空房屋,腾退房屋一号宅基地使用面积321.5平方米,正式房屋建筑面积332.26平方米,现有实际人口3人,分别是张某海、张某江、周某;腾退人支付张某海腾退房屋补偿款661293.34元,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6267.26元。2006年12月20日,张某海、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再次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变更安置房屋总价款为478579.20元,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张某海应得的全部补偿、奖励、补助款与购买新村楼房的安置房屋总价款进行差价结算,腾退人向张某海支付差价款总额为253597.50元,该协议其他内容同上述2006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协议。周某主张一号院内老房面积134.3平方米,没有进行翻建,其他房屋由周某、张某海建造。张某海主张其于2003年在一号院内建房,建房没有进行审批,建房前的房屋面积同房本。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张某海的陈述。张某海、主张腾退补偿差价款253597.50元,已用于购买车辆、家具家电、装修安置房屋使用。2017年5月,周某将张某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8年11月15日,本院判决周某与张某海离婚,并就双方财产、车辆等进行分割。2019年12月2日,周某、张某江以分家析产为由将张某海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套归周某、张某江共同共有,北京市朝阳区另一套房屋归张某海单独所有。审理中,张某文提交《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为:“2006年4月10日和拆迁办签订的协议,只是我们姐弟7名暂时约定将安置房写在张某海名下。对拆迁利益我们姐弟7名约定平均分配”,由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签字。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主张该《补充协议》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签订,当时大家都在场签订,签约后没有告知周某。周某主张拆迁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已成家,户口不在一号,张某海、周某与张父共同居住9年,对张父进行照顾,当时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均放弃拆迁利益。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认可拆迁时自己系外村村民,另有宅基地。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某文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张父房产的继承权,同意房产归张某海所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主张该协议系办理拆迁事宜使用,各方曾于2006年4月10日左右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补充协议,并提交落款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的补充协议。但因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未举证证明该补充协议确系在2006年4月拆迁之前形成,且一号已于2006年拆迁完毕,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遗产处理后10余年未提出异议,再考虑到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早已成家另过,张父生前与张某海、周某长期共同生活,由张某海、周某进行赡养的实际情况,故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曾于2006年4月拆迁之前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过补充协议。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张父的遗产处理前,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张某海已就遗产分割私下达成了均分的补充协议,张某海在与周某处理遗产以及离婚诉讼中亦未曾提及,且张某文、张某英、张某武、张某林、张某杰、张某豪在向腾退单位递交的协议中已明确张父的房产归张某海所有,故对张某文提出继承分割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湛江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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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儿子可以代理母亲诉讼吗
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湛江律师-孙心远律师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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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是股东可以不是法人代表吗
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公司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是: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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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