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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没有钱请律师,我想问哪里有法律援助
没有钱请律师但又要打官司的,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后就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的。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我成功申请了网上贷款,算不算贷款
网络上贷款不还,如果是正规的网贷,逾期之后会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还有可能会提起民事诉讼,把你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你还款,你还是拒不还款; 就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并且冻结,名下的财产用来强制执行,直到把钱还清为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支付宝网购还款逾期,借呗有逾期3个月,联系过支付宝,但支付宝不同意,现无法一次过偿还。有方法可以申请分期?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想要向法院申请分期还款,可以先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债权人同意的,可以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发现债务人确实暂时无力偿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决债务人分期还款。
湛江国家入学贷款申请条件
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 1、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2、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3、有稳定的收入,并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5、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炒股、赌博、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申请贷款的大概流程是怎样的 1、贷款申请环节,客户必须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明确提出申请,并填好申请的材料; 2、贷款审批环节,贷款机构还需要对贷款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签署贷款合同书,审批通过后彼此会签署借款协议、保证合同等,视实际情况而定; 4、派发贷款,贷款机构按协议承诺金额派发贷款; 5、贷款付清,借贷人必须还清贷款,还款包含按时还款和提早还款两种,借贷人可以自身进行选择。
郴州律师 郴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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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仲裁委员会已裁定是向文昌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抚顺律师 抚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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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仲裁委员会已决定文昌这边的物业费纠纷,是向文昌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执行?
追讨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定西律师 定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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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定是向文昌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遵义律师 遵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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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这边物业费纠纷湛江仲裁委已裁决,是向文昌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向海南一中院申请执行?
追讨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眉山律师 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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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可以起诉还钱吗
承诺书可以起诉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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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湛江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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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湛江律师-付豪律师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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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豪律师
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湛江律师-刘毅律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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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如何推动存量公司依法调整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来了
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修订内容。《公司法》坚持守正创新,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要及时要求公司进行调整。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大中小各类企业、地方登记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设置三年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有效稳定社会预期,依照《公司法》“逐步”调整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精准分类施策,审慎判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异常情况。为合理界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征求意见稿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同时,明确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减资需求,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强化公司信息公示强性约束,提高公司出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通过社会监督推动股东依法出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同时,立足柔性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的优势,压实公司及时如实公示出资信息的主体责任,对不依法调整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有利于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健全市场准入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提升公司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利于稳定市场发展预期,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推动包括公司在内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引导股东理性出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第六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第八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前款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协助委托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第十四条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打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实践中认缴登记制出资案件激增、天价出资、期限过长等问题,公司法坚持守正创新,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同时,公司法明确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过程为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有序实现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市场监管总局抓紧研究制定出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配套行政法规,自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后,多次组织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分析,面向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及登记一线人员进行座谈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推动稳妥处理存量公司新旧法适用问题,确保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各项举措落实落细。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从明确规定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明确为存量公司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相关规定预留3年的过渡期,即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二)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同时,对公司增资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三)明确登记机关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由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减资手续。(四)明确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一是明确对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结合行业发展特点等情况,综合研判是否属于异常情况;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三是明确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6个月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四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如注册资本明显过高,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不予登记。(五)明确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一是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二是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公示。(六)明确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明确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湛江律师-王督律师王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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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督律师
主播违约跳槽被索赔100万天价违约金,合理吗?
服从安排或者在人气上升后解约,经纪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约束主播。如果主播和经纪公司“闹掰了”,是否一定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呢?案例回顾某网络公司与王小姐签订《网络达人孵化协议》,协议约定:某网络公司拥有某平台的合法运营资源,拥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网络资源,约定由某网络公司独家负责王小姐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视频、直播、带货、演艺等经纪事务。双方确认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王小姐作为某网络公司旗下达人认真履行协议,服从公司的规划和直播安排。王小姐保证,未经某网络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某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如王小姐违反前述约定,应按以下方式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a.违约金数额为100万元。b.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直播账号粉丝数量乘以1元/个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数额。c.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从某网络公司及/或某网络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税前直播收入、合作费用、保底收益等)之和的5倍金额。上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金额较高者为准。为此,某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丰富的互联网资源对王小姐进行包装与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红的专属服务资源和专属服务产品、音视频作品制作与宣发、互联网宣传推广等,为王小姐提供了充分的曝光机会。后王小姐与某网络公司合作沟通不顺畅,公司安排的时间与个人其他事项时间冲突,双方之间合作存在矛盾等原因欲解除《网络达人孵化协议》。律师随笔这种情况下王小姐是否应支付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呢?违约金数额应以多少为准?本案中,王小姐欲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给某网络公司造成了已投入的成本损失以及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所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100万元,或以违约事实发生时王小姐获得粉丝数量乘以1元,或平台营收的5倍金额作为违约金,但某网络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多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且某网络公司不能证实其在合同完全获得履行后的预期利益将达到100万元。至于某网络公司的前期投入、维护及管理成本等,亦并非专为王小姐个人单独发生,可继续提供给与其签约的其他主播使用。因此,违约金达不到合同约定的100万元。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湛江律师-王俊颖律师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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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颖律师
六大民间借贷风险
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以此偿还利息。“砍头息”不能计入本金,起诉时予以隐瞒的,涉嫌虚假诉讼。风险二:担保借条上以“保证人”名义出现的,应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单纯见证人,在债务人无法还款时,保证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若进入执行阶段无法清偿债务的,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注意,借条上“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较近处签名捺印,根据习惯易被认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风险三:口头借贷借贷形式简单随意,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借贷事实。现金交付难留痕,如果借贷双方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款项,可能陷入关于款项来源及支付的举证困境。风险四:银行转贷银行转贷银行转贷、职业放贷等,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闲散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较大的,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风险五:借条、欠条、收条混淆不清注意借条、欠条、收条的区别。借条是简化的借款合同,可以反映借贷关系;欠条只能证明欠款事实,形成原因可以是借贷、买卖、承揽等法律关系;收条是债权人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风险六:债权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当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果出借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后,三年内未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律师提醒核实基本信息,做到心中有数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贷合意款项转账汇款,形成交付痕迹合理约定利息,降低借贷风险到期及时催要,注意诉讼时效妥善设置担保,谨慎提供担保谨防上当受骗,涉刑及时报警恪守诚信底线,维护良好秩序
湛江律师-汪克强律师汪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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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克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