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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改造房屋怎样给赔偿
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对于被损害房屋而言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对于恢复原状是一些小型设施而言。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阳江改造房屋该怎么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关于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是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另外还设有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因此补偿金额不会太低。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阳江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通常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通过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按平方米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损失,通过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按住户人口每月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阳江拆迁怎么样算安置费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阳江拆迁可以怎样算安置费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阳江拆迁起诉程序怎么规定
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准备基本的诉讼证据材料,明确起诉的行政机关。 具体申请行政诉讼的流程为: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依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机构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被拆迁人多数确定,不能协商的,由省政府制定办法,可是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区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沟通,被告区政府直接指派机构进行评估,违反法律程序,评估结果极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已颇有成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征地拆迁不仅要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更要充分考虑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修建房子可以如何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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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拆迁安置财产离婚分割纠纷
担。事实与理由:赵某与梁某于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丰台区A号北房间系双方于2008年申请的公租房,2018年该房屋经丰台区腾退拆迁后获得相应拆迁补偿。赵某认为该房屋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梁某辩称,不同意赵某诉讼请求。双方离婚时约定A号房屋归梁某使用,婚内取得的位于大兴区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现拆迁腾退取得的安置房屋亦应归梁某所有。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法院查明赵某与梁某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位于A号北房一间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2008年承租人变更为梁某,后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为梁某。2017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地址为丰台区A号,直管公房,评估价款为177589元,奖励费合计138456元,总计509746元。梁某选购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68.21平方米,总购房款481700元。梁某按照每月4200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201600元。2019年7月24日,梁某(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离婚纠纷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乙方所有,位于丰台区二号房屋,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归子女所有,回迁房(正在建设中,预计2020年交房)归甲方使用、所有。2019年7月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梁某与赵某离婚;二、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已履行),;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赵某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梁某430000元;四、梁某、赵某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已履行)。裁判结果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114823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后在梁某与赵某婚内变更为由梁某承租,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为梁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回迁房归梁某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梁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另,按双方协议约定,所购安置房屋应归梁某所有,待房屋交付后应登记在梁某名下。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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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多份内容相冲突遗嘱以哪份为准
林某凡在洛阳市房屋拆迁款所确定的162962.2元中的份额予以继承;。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7日,被继承人林某凡在北京去世。被继承人林某凡1965年与被告蔡某文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林某凡再婚前与赵某丽共同生育3个孩子,女儿林某1959年8月1日出生;长子林某聪1962年9月11日出生,2015年10月4日去世:次子林某仁1965年1月5日生,1965年12月被迫送给周某刚、齐某洁夫妇,户口登记名为周某,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被告蔡某文再婚前于1959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儿蔡某娟,蔡某娟户籍始终跟随爷爷蔡某贤,未与林某凡共同生活。林某凡、蔡某文再婚后,1968年3月4日生育小儿子林某浩。自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后,夫妻基本在洛阳市工作和生活,1983年蔡某文调回北京。林某凡1986年退休,1991年户口转北京,此后多年北京、洛阳两地居住。在此期间,我对林某凡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2020年8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被告辩称被告周某辩称,我认为我对生父的财产有继承权,林某凡是我的生父,我母亲死后我被送养到老高家,我被抱养没有手续,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养父母目前都去世了,我和养父母一起生活在东北,我的养父母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抱养的女儿是我姐姐,养父母死后他们遗产都给了我,我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林某凡是我父亲,我目前没有明确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林某仁这个名字没有户籍等的记录。被告蔡某娟辩称,我与被继承人林某凡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1965年12月18日,我的母亲蔡某文和林某凡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当时我6岁,曾随母亲在六洛阳生活过,也常往返于北京和洛阳两地,已与被继承人林某凡形成了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关系。北京房产属于林某凡份额的,他生前立有遗嘱。洛阳房产拆迁补偿款,经法庭裁定现有林某凡份额16多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执行。对林某浩手中的自书遗嘱,我对他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原告打骂被继承人和蔡某文,并进行了报警,属于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应取消原告的继承权。被告林某浩、蔡某文辩称,涉案法定继承人只有蔡某文、林某浩、蔡某娟、林某四人,没有周某。周某与我们没有往来,也从未照顾过林某凡,周某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与林某凡存在亲子关系,照片不足为证,村委会的证明不足为证。退一步说,即使周某真是林某凡的亲生儿子,按照他在庭审中陈述,他在几个月大就送养给了他人,与他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已经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林某凡与周某之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其已经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所以他没有权利再继承生父林某凡遗产的权利。1965年,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为林某浩,蔡某娟当时未成年,跟随蔡某文生活,所以林某凡与蔡某娟形成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蔡某娟是法定继承人。本案应按自书遗嘱继承处理,不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自书遗嘱日期在后,效力优先日期在先的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林某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林某有丧失法定继承权情形,不应再继承林某凡的遗产。林某凡生前,林某多次殴打辱骂过亲生父亲林某凡,多年来,林某在经济能力很优越情况下,不照顾不赡养老人,其行为达到遗弃的标准。自2015年开始,林某与林某凡之间打了多起官司,导致老人身心疲惫。蔡某文应该多分遗产,林某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抚恤金应当分给年老多病的蔡某文,不应当再分给其他继承人。蔡某文照顾林某凡生活起居,同他一起生活。蔡某文年老多病,应当多分遗产。林某浩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子女中是林某浩为老人养老送终,从2015年11月起,一直是林某浩一个人照顾林某凡看病,林某凡住院一直是林某浩一个人跑前跑后,没有其他子女在医院为林某浩分担。林某浩曾经协助警察勇抓歹徒,属于见义勇为,被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残疾,属于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考虑多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林某浩符合此规定,故应当多分遗产,请法庭予以考虑。法院查明林某凡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长女林某,长子林某聪。赵某丽于1965年5月死亡,林某凡与蔡某文于196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二人于1968年3月4日生有一子林某浩,林某聪于2015年10月4日去世,生前离异,无子女。2020年6月17日林某凡死亡。诉讼中,蔡某娟申请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提交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证明信和公证书。针对周某的主体资格,其提交证明一份,上载:“周某(原名林某仁)……生父:林某凡……2020年6月17日因病去世;生母:赵某丽,1965年去世。养父:周某刚……于2004年3月11日去世。养母:齐某洁……于2019年8月23日去世。经查周某系林某凡和赵某丽的亲生儿子,赵某丽在周某不到一岁去世,因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难,无奈的林某凡经人介绍在1965年11月将一岁多的周某送给了周某刚一家。此后周某一直生活在高家,但和林某凡一家一直有亲戚来往。”经本院询问,周某认为其与周某刚和齐某洁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继承了周某刚和齐某洁的遗产,并表示无法提供明确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林某仁这个名字没有户籍登记的记录。公证书上载:“申请人:林某凡,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与妻子蔡某文是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一套的产权所有人。我自愿立此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留给我的女儿蔡某娟(个人)、儿子林某浩(个人)二人共同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18年2月28日林某凡自书遗嘱一份,上载:林某凡遗嘱立遗嘱人林某凡,1、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系我与妻子蔡某文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属于我所有,我的次子林某浩。该房屋一半产权全部由次子林某浩继承。又:坐落于洛阳市房改房一套,该房是我与妻子蔡某文夫妻共同所有。2015年10月4日我的长子林某聪去世。2015年11月4日林某要求我将该房产赠与给林某,我在悲痛之中同意赠与林某。在办理过户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价款为110元,系名为房产买卖合同实为房产赠与合同。林某得到我赠与的房产后,对我的态度转变,林某不对我尽赡养义务,且无理阻止我依法领取我长子林某聪去世后的抚恤金。并对我车人进行人身打骂伤害。2016年10月20日我到洛阳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2015年11月4日,我与林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如果我能胜诉,将来房产过户给我名下,该房屋属于我的产权全部有我的次子林某浩继承。下有林某凡的签字和手印按捺。原告和被告蔡某娟、周某均认可该自书遗嘱是林某凡的笔迹。原告和被告周某不认可遗嘱的内容,其认为不是林某凡的真实表示,是被蔡某文控制指导让林某凡写的,该自书遗嘱并无每页签字,反映的订立过程不真实,遗嘱是在公证遗嘱后20天写的,当时老人表示过不做更改,之后的遗嘱是无效的,我们对遗嘱书写的时间、环境和保管有异议;被告蔡某娟对内容有疑惑,和公证遗嘱矛盾,可能是被指使写的,这个遗嘱其不知道,其不确定是否林某凡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蔡某文认可该遗嘱。坐落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蔡某文名下,双方一致认可其为林某凡和蔡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一致认可无论房屋如何分割,不申请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按份分割,并相互协助办理过户。2020年4月21日林某凡、蔡某文诉林某合同纠纷,要求林某返还原告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拆迁补偿款51万元。C号判决书中认定以下事实:三、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林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林某凡名下位于洛阳市二号房产以11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林某缴纳了相关税费共计1713.64元后,取得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原告蔡某文起诉要求判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林某凡与林某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洛阳市二号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后上述房屋因依法征收,林某取得拆迁款,河南省洛阳市法院以C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返还林某凡和蔡某文房屋拆迁款325904.37元,后蔡某文和林某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林某凡死亡,林某浩和蔡某娟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林某凡在本案上诉期间去世,其在本案中应得的财产162962.2元成为遗产,应得按照相关规定另行解决。林某应当向蔡某文支付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并判决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法院C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林某返还蔡某文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上述房屋拆迁款162962.2元现在林某处。为证明林某打骂林某凡,不履行赡养义务,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林某浩提交通知、道歉信和视频,并申请调取报警记录,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书写的内容不符合常理,报警那次是因为林某的弟弟死亡情绪不稳定,精神异常,并提交病历予以证明,周某认可病历,林某浩、蔡某娟和蔡某文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为证明林某浩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林某浩提交林某凡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缴费记录、照片等,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仅是部分时间段的病历,且林某凡的花销是实报实销的。为证明林某浩垫付丧葬费,林某浩提交殡仪服务费用票据、墓地费用、护工费用和餐饮费用,蔡某文和蔡某娟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林某和周某对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认为墓地的费用有异议。为证明蔡某文高龄且有病,要求多分抚恤金,蔡某文提交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林某浩和蔡某娟认可,林某和周某对有原件的真实性认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但是认为蔡某文有病是真的。裁判结果一、被告蔡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其中50%归被告蔡某文所有,被告林某浩和蔡某娟继承继承25%,原告林某、被告蔡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林某浩和蔡某娟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林某凡拆迁款162962.2元由原告林某继承,原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蔡某文40000元、被告蔡某娟40000元、被告林某浩42962.2元;三、驳回被告周某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继承人,周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林某凡的继承人,且周某认可其与周某刚和齐某洁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继承了周某刚和齐某洁的遗产,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并未追加周某为继承人,故周某并非林某凡的继承人;蔡某娟系林某凡的继子女,林某凡与蔡某文结婚时,蔡某娟未成年,林某凡在公证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与蔡某文负担蔡某娟的抚养费,且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追加蔡某娟为继承人,故蔡某娟是林某凡的继承人。综上,林某凡的法定继承人为蔡某文、林某、林某浩、蔡某娟。关于一号房屋,系林某凡和蔡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现林某凡死亡,应将蔡某文的一半分出为蔡某文所有,其余为林某凡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对该房屋的分割,林某凡明确指定由林某浩和蔡某娟共同继承上述房屋中其所享有的份额,故法院认为上述遗嘱系被继承人林某凡的真实意愿,尊重被继承人的意见,由于林某浩和蔡某娟均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故各占林某凡房屋份额的50%,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按份共有,并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林某凡2018年2月28日的自书遗嘱,因双方均认可该自书遗嘱是林某凡书写,故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林某、周某和蔡某娟表示该遗嘱并非是林某凡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本案因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林某凡立有公证遗嘱,故关于一号房屋中林某凡的份额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拆迁款,林某凡在自书遗嘱中对二号房屋的处分作出了表示,但是二号房屋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了拆迁,二号房屋并不存在,林某凡在知晓二号房屋拆迁后,并未对房屋拆迁款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故视为自书遗嘱关于二号房屋部分已撤销,拆迁款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林某浩提交的证据以及林某浩所支付的护工费、丧葬费,可以认定林某浩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法院在分割时予以考虑。根据林某凡生前的经济状况,林某浩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故对于其要求林某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拆迁款在林某处,故林某应当予以返还。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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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房屋拆迁登记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下简称“二号房屋”)归李某凡和周某文共同所有;2.将周某文名下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过户登记至李某凡、周某文名下;3.诉讼费由周某文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凡与周某文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周某文获得一号、二号房屋,并于2020年1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号、二号房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确认该两房屋归李某凡和周某文共同所有。被告辩称周某文辩称,不同意李某凡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二号房屋虽登记在周某文名下,但并非归周某文所有,两房屋均涉及第三人利益。一号房屋系以北京市丰台区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所得,三号房屋虽系以周某文为承租人的直管公房,但该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中包含吴某霞的自建房屋补助,周某文用全部征收补偿款购买了一号房屋,故一号房屋中有吴某霞的份额。二号房屋系以北京市丰台区四号房屋(以下简称“四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所得,四号房屋系周某刚与阎某娟的遗产,周某文、孙某奇、周某仁、周某芝等虽已经分别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但未经分家析产无法确认各方安置房屋的所有权。故请求驳回李某凡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李某凡与周某文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5月4日登记结婚。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周某文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了三号房屋、四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相关信息如下:三号房屋档案显示,该房屋原承租人系周某霖,周某霖与吴某霞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经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四、位于本市丰台区公有住房一间由周某霖承租使用。……”后周某霖死亡后,周某文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变更承租人,同日,吴某霞书写《声明》,载明“丰台区三号房屋,根据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此房屋与本人吴某霞无任何关系”。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送《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函》,载明:“直管公房承租人周某霖,房屋坐落丰台区三号,因原承租人去世,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拟变更为周某霖之女周某文,经审核,我单位同意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进行变更,请贵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特此函告。”2014年10月23日,周某文与某单位签订《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丰台区三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周某文。2014年12月26日,征收部门(甲方)与被征收人(乙方)周某文签订《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载明:“……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2.1乙方被征收房屋坐落地址:丰台区三号。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146455.00元……3.2征收奖励及补助3.2.1乙方可获得的征收奖励及补助费共计133119.20元,”2015年1月19日,周某文在载明所选房屋为一号房屋的《选房结果通知单》上签字。同档案的《项目测绘示意图》显示,三号房屋证载面积为11.1平方米,实测面积为17.23平方米,自建面积为5.42平方米。四号房屋档案显示,该房屋原为周某刚所有。《项目测绘示意图》显示,周某文、孙某奇、周某仁、周某芝为四号房屋的被征收人。周某文、孙某奇、周某仁、周某芝于2015年1月20日签署《房屋分配承诺书》,载明:“周某霖(已故)与之前妻吴某霞离婚,对财产及房屋已进行分配,不存在本地址房屋的共有财产问题。因此,周某芝、周某仁、周某文是周某刚、阎某娟的合法继承人。周某芝将自己继承的部分房屋转给之女孙某奇所有。我们长期在此居住,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房屋始终未经产权登记,无权属产权证明文件。我们系被征收房屋的全部合法权益人,不存在其他第三方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任何形式及程度的权利。我们经协商一致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分配事宜如下:2、北房1间、南房1间,现状建筑面积31.95平方米,归周某文所有。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上述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落款有周某文、孙某奇、周某仁、周某芝签字及捺印,有拆迁公司见证人与街道办事处、社区见证人签字。2015年2月7日,周某仁、孙某奇、周某芝、周某文分别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后各自办理了安置房屋的选房及结算手续,二号房屋即为周某文获得的安置房屋。庭审中,周某文提交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其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结算通知书》中所涉自建房屋由周某霖与吴某霞于1986年建造。李某凡对此不予认可。裁判结果驳回李某凡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于周某文与李某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周某文名下,确认该两房屋归李某凡和周某文共同所有当以周某文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两房屋所有权为前提。首先,关于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一号房屋系以三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所得,该房屋系以周某文为承租人的直管公房。依据《测绘示意图》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周某文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周某文可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包含自建房屋补助100000元。《结算通知书》显示,一号房屋购房款以周某文获得的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折抵后,再行交纳了5697.80元。可见,一号房屋购房款中包含自建房屋补助100000元。庭审中,周某文主张自建房屋由周某霖与吴某霞于1986年建造,并提交证人证言。李某凡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法院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周某文并非该自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包含其他案外人的份额,以此款购买的一号房屋无法认定全部归周某文所有。其次,关于二号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二号房屋系以四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所得,该房屋原为周某刚所有。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其继承人未就该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虽均签署了《房屋分配承诺书》,并各自办理了选房及结算手续,但仅以此不足以确定其各自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故登记在周某文名下的二号房屋亦无法认定归周某文所有。基于此,李某凡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归李某凡与周某文共同所有,并要求周某文协助李某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因该两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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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详述,并分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1.对于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另外,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犯罪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个人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个人犯罪主体通常指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直接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财产刑(罚金)。-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同时面临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自由刑。3.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罚金,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计算,直接针对犯罪行为人个人财产执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同样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执行对象是单位的财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按照个人犯罪的罚金计算方法,针对其个人财产执行。4.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通常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了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可能涉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在侦查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的决策过程、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在起诉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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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涉及的14种罪名的定罪与量刑
三百三十八条):定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定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环境污染。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定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环境污染。量刑:参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标准。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定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定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7.非法狩猎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量刑: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同。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定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定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定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量刑:与盗伐林木罪相同。1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定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定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各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均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情节严重的,通常会处以更重的刑罚,包括增加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等。同时,部分罪名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此类犯罪行为将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具体案情,如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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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吗?
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不一定就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原因在于:目前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也就是常说的“社保挂靠”。此外,社保缴费记录仅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而实际用工才是评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才会真正建立。在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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