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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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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6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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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是生活中,劳动纠纷一直都是会存在且没有断过,但是我们需要走法律通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仲裁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纠纷必须先仲裁吗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那就选择诉讼了

  二、劳动争议起诉书

  原告:**、男、30岁、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illiam,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外钱公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一个月代通金3630.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30.6×5.5=19968.3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6年2月16日进入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08年7月10日到2011年3月1日岗位协调员(辅助管理),已经工作5年多了,5年中原告工作勤勤恳恳,塌实工作,从没有犯过任何错误,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但是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取消原告的工作岗位,强行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关系,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2日公司口头通知原告,原告的生产协调员工作岗位被取消,要求原告到车间领班岗位工作,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改为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由原来的生产协调员工资变成领班的工资,原告当时予以拒绝,公司以此为由当天就给了原告一个最终警告处分,3月3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3月7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在同一办公室)向领导申诉,公司在3月8日谈话会后诬陷原告影响领导工作,给予书面警告,由于谈话会关于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等内容原告仍然不同意,2011年3月9日公司就强行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关系。

  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三、劳动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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