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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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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司破产后,如果我们要处理财产过程当中,是可以根据实际的分配方案以及一些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执行,同时它是有一些相关顺序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财产原则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破产财产原则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的相关权利

  (一)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二)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权人的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财产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公司在处理财产破产的过程当中,他有相关的权益来进行实行,可以根据实际调查结果以及一些相关方案来进行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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