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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和清包工区别具体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0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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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外出工作的,他们进行工作任务多的话可能会选择分包出去,那么劳务分包和清包工区别具体内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务分包和清包工区别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二)清包,也叫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具有一定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三)由于材料和种类繁多,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担心别人代买材料可能会从中渔利,于是部分业主户采用自己买全部材料或大部分材料、只包清工的服务形式,服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装修,工程、劳务外委均可以是清包。

  (四)账面自营结算收入和实自营际收入有什么关系区别——结算收入属于往来性质,实际收入是确认的收入。

  二、劳务分包存在的缺陷

  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仅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建设部又发布了一个《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导思想意在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设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公司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该意见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者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基本禁止,为此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等,其目的就是规范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但中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议在《建筑法》的修订上,充分肯定劳务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用工制度,严格禁止“包工头”承包劳务工程。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重视不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劳务的管理,重视劳务企业的发展,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企业。

  3、劳务分包制度尚不规范,从事建筑行业的劳务工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加强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务工人的维权意识,从各个方面健全劳务分包制度。

  三、公对私签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这种合同无效,建议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委派项目经理的形式签订内部承包协议。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签署分包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注意里面的内容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务分包和清包工区别具体内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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