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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0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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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是繁重的体力劳动、高空或危险作业、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等。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需要与平常上班的工资标准一致,如果劳动者未参加生育保险时,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一、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哪些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繁重的体力劳动。

  2.频繁弯腰、下蹲或攀高的工作。

  3.高空或危险作业。有跌落危险的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以及其他有发生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不宜参加。

  4.接触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化学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有致畸、致癌作用,严重危害母子健康。

  5.高温作业、振动作业和噪声过大的工种。研究表明,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振动甚剧,或噪声过大,均可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6.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

  7.医务工作者。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女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跟平时上班都是一样的,开始享受产假后,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怀孕女职工能不能调岗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如果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调岗。法律快车提醒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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