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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劳动仲裁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2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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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劳动仲裁办理期限的规定包括有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对案件审理完毕;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后,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日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仲裁庭对劳动仲裁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劳动仲裁要提交哪些证据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三、不满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处理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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