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设施归谁所有
1.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首先应当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在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确规定了各类配套设施的权属,那么其归属权便一目了然。
2.当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
3.立法上也可以考虑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类配套设施的权属,并通过适当措施来保障执行,例如,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不予登记备案,或者以之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审核内容。
4.值得强调的是,法律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不宜强制性地限制房地产买卖的具体交易方式。但核心原则是,小区公共设施作为住宅总体的一部分,其产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这是因为,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们与楼道等一样,属于不同所有人共有的财产。
二、小区公共设施的成本归属
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本,是商品房价格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1.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这意味着,当购房者支付购房款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
2.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如果其投资已经摊入建房成本,那么室外配电设施的产权就属于居民共有。
三、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权归属
1.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权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
2.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管理和维护,这一产权往往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
3.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的同时,也会将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
这种管理方式既保证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晰,又确保了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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