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不构成善意取得
在探讨善意取得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这些动产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其流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即使是无权处分人将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因为,未经登记,无法确认动产的权属关系,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能仅凭交易行为就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3.被查封的财产同样不适用善意取得。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
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二、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指的是无权利人或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1)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2)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法律之路漫长而复杂,法律快车与你同行。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发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