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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峰律师

王建峰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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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公司企业、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综合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101*********724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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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孤老遗产分配问题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当前的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王建峰 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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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纠纷的事情
具体情况不详,建议先看一下员工奖惩条例或者《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上面有无相关规定,如有,则要看一下是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倘若任意一个没有经过,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的概率较大。另外,打架的严重程度也会影响有关部门的判断。
王建峰 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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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离婚了以后她再婚我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因为再婚并非法定的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因此建议您和对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您要走诉讼途径的话,需要证明对方是否符合下述情形之一。如符合,可要求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王建峰 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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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纠纷问题
房屋买卖构成中容易出现纠纷,特别是房屋的性质,如是安置房、拆迁房,因为涉及政策因素,容易出现纠纷。另外,与中介签署居间协议也需要注意诸多法律细节。
王建峰 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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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评价更多评价
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谢谢了
2015.09.15
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谢谢您。。。
2015.05.16
匿名用户
5.0
#服务热情
感谢律师的详细回答,有了答案知道怎么正确处理问题了。是一个热心的律师。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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