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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汉律师
刘志汉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工伤篇之二

劳动争议2012-09-30|人阅读

上班时间干私活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况:

小王是合肥市经开区XX机械厂电焊工,工作认真努力,技术精湛,不时帮助有求于他的同事,很受领导赏识,同事羡慕。2011年9月18日,小王在上班期间自制一个电动车电瓶防盗框用于来锁住自己的电动车。在焊接过程中,焊渣飞进他的左眼造成眼球受伤,虽送医院及时治疗,但还是留下残疾,造成左眼失明。出院后小王申请工伤待遇,单位认为他虽在上班期间受伤,但所做的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造成受伤,不属于工伤。小王于是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小王能否被认定工伤呢?

本人观点:

对于职工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系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二,虽然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利益而工作,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的,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小王制作电动车电瓶防盗框不是单位指派的工作也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此,小王的工伤认定仲裁请求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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