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赔偿,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私了”?
案情概况:
2008年3月起,农民工老余在合肥市高新区XX建筑公司务工,于2009年10月12日,在经济开发区XX工地被砖砸伤,经抢救,造成老余左腿的残疾。老余和建筑公司经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建筑公司支付老余15000元补助金。后老余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老余工伤的认定结论。老余经咨询建筑公司给予赔偿太少,于是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本人观点:
这主要根据《赔偿协议书》是在工伤认定前签订的还是之后签订的,如果在工伤认定后签订的,说明双方均知道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数额,通过双方协议,只要为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赔偿协议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这是私权的处分权利。如果是在工伤认定前签署的,由于违反了国家对工伤认定的强制规定,则无效,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而本案中老余是在工伤认定前签署的,应该《赔偿协议书》应属于无效,劳动仲裁委应该支持老余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