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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汉律师
刘志汉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工伤篇之五

劳动争议2012-10-02|人阅读

搭“摩的”下班摔残 可否获工伤赔偿?

案情概况

小陈是合肥XX有限公司的会计,2011年3月23日晚上,在下班途中,乘坐曹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头部等处受伤。经交警认定驾驶员曹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曹XX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公司以侵权人是摩的司机以及交通事故未终结为由拒绝赔偿。小陈父母为其治疗已负债20余万,多次找到相关部门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2011年10月18日,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本人观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于小陈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且其本人无过错,而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小陈受伤应属于工伤,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定义务,本案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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