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单玉成律师
单玉成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刑事辩护的尺度(下)

刑事辩护2022-05-19|人阅读

刑事辩护的尺度(下)

(二)辩护观点过度

辩护过度中,对于理由的过度,往往是诸多案件,辩护效果不尽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

比如关于控方指控的事实能否成立?经验相对不足的律师容易直接对其进行断定,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但是诉讼中的事实,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除了我们前面谈到的有些节点可以被认定为客观事实之外,其他是无法推翻的。有些情况下,可能控方的证据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得不出唯一结论,我们就把这种事实特征描述出来。或是控方的证据本身不相互冲突,但是重要的环节缺乏印证,或是本身的充分程度达不到,再或是控方对事实的指控,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缺乏其他客观证据,这个时候也难以认定案件事实。另外,在实务中,控方的某些指控经常明显违背常识、常理。比如说一百个证人说太阳从西边出来,能采信么?但是对于事实的不同抗辩,我想更重要的是更精准、更准确,而不在于过于强势的描述某一种事实主张。开庭时,辩护人把指控犯罪的过程几乎开成了表彰会,往往表明其缺乏说服力。

前一段时间,法官王成忠那个案件,徐昕老师就参与辩护。我在零几年的时候就看过他的《论私力救济》的专著,所以对他的学术精神还是挺钦佩的,并且他最近介入刑事辩护领域也很有作为。单那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徐昕老师强调了三个数据。第一个数据说是60万的买卖合同,第二个数据是600万的买卖合同,这块林地20年的使用权。但是还有第三个数据大概是200万左右的,其中一百多万的债权债务,另外几十万是所谓的买方给卖方的付款,第三种可能是抵账加补齐余款。但是林地的使用权是过户了,过户之后发生纠纷,原告以600万的合同为主张,说自己的买卖就是600万的合同。然后被告的辩解是60万的合同拿出来,说实际就是60多万,你这600多万是编造,只是为了给债权人看,体现自己有实力,明显是一个假合同。这是被告的主张,600万并不成立,只是60万。原告又提出60万是为了避税,我是备案用的。这个争议是很大的,结果法院判决认定了600万。

法官被追刑,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提出60万不成立,那这个理由我们认同。但60万怎么能成立?这块林地的价值就不止60万,任何人都不可能低卖。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又提出600万的就应该采纳,我愿意高卖,他愿意高买,也应该获得支持。控方在庭审中是很消极的,但在逻辑上确实指向矛头了,他也可能低卖,买方也可能低买。

这里实际上回避了一个200万的评估,评估意见可能有争议,但是也应和200万比较接近。从法官的视角而言,如果我要认为600万和60万,让我陷入两难之后,我不会断然去说600万就是合理。但是法官仍要做出结论。我可以从辩护人的视角认为,让一个法官最终难以断定采取哪个数额的时候,即使认识有偏差,是否能够认定他故意犯罪,故意枉法裁判?另外作为任何一个公民或者企业,你签名的时候,你要考虑到这种法律后果。

当然,无论断言是600万或是60万,其认定的理由都是一致,到最后它的可采性会降低。与其这样,倒不如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来谈。

像前面我跟大家介绍过,对于事实的多种形态,如果认为事实不存在,但人家有证据。此时如何去把握这个问题,让法官去采纳不存在的观点呢?这还是要对证据到底清不清楚,是否达到某一个证明程度,距离法定的证明标准还有多远距离等方面,描述得更清晰一些。不过度的辩护往往才是有效的,一旦过度,等于各执一端,法官到最终采纳的时候,也许距离你真正诉求的辩点又有一定的距离。

对于证据的运用,我想基本上还是要养成一种好的习惯,就是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你只要把证据用足了,因为在刑事辩护的领域,证明标准是有利于辩方的,只要论证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获得采纳的机会就会提升。

我发现有很多律师在法律文书撰写上都会形成这种习惯,辩护词和上诉状不分第一和第三人称。有的辩护词就用第一人称写出来,对某一个事实直接提出主张,认为事实就应该是怎么样的,完全没有站在中立方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客观分析。但是,又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我看到一些上诉状恰恰是从第三人称去写的,说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被告人认为这个事情不存在,那就不要以谈论证据不足为理由。如果被告人在当庭谈出来之后,会让人认为你是在打法律游戏,在利用法律规则。就像西方庭审制度一样,在美国,你可以要求自己的当事人保持沉默权,然而,一旦保持沉默权之后,陪审团马上就会在内心产生对被告人不利的倾向和怀疑。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为什么非要援引宪法权利,为什么不说,不辩解呢?同样,如果被告人本人在庭审中,老是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能是因为他本身没有这些知识,而在被律师误导。他否认一个事实就是否认,律师从第三方的视角再分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不能斩钉截铁的说有没有,因为不是事情参与者。这就是对于理由的把握问题,虽然差之毫厘,但可能失之千里。

(三)辩护理由的运用

对于辩护理由的运用,有时候可能是一个辩证的问题。庭审资源是非常有限的。比如大家花费今天下午的时间和我进行业务探讨,但这两个小时,完全可以选择做别的对自己更有益的事情。大家对于时间的利用,本身就一种机会成本的选择,所以我要感谢大家参与此次的交流。从法官的角度而言,任何庭审不可能无期限地进行下去,辩护词任何问题都要去论证,都想去说,有些问题说得过度了,就导致真正的核心问题论证不足。

这里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我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做无罪辩护,发回重审,后来也是折中改判的缓刑。这一案件被告人有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就是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前都没有收监,因为侦查机关和控方可能也是认为存疑。每次传他去,让他说他就说,让他怎么说他就怎么说,比如如何把人家东西骗来了,然后我怎么骗的,为什么不想还等等。因为控告方是一个东北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办的企业,他确实对损失不接受也比较强势。地方司法机关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考虑到趋利避害,你既然认罪我就给你移送。到法院之后,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之后,对于二审寻求上诉就非常被动了。我通过阅卷发现,很难从供述本身找出问题,但是恰恰卷宗里有被害单位提供的一个资金流水账单,账单体现了整个的购销过程。在最高的价值峰值,赊销给被告人的产品达到500万元,但是被告人在不停地偿还,他偿还了有一、两年的时间。期间他卖出去了大量原本赊购的化肥,也回笼了一部分钱,他用钱买了很多农药,又在当地农村赊销出去了,然后家里堆积很多欠条,累计有一两百万到两三百万,导致这个钱无力偿还。因而,害单位开始控告诈骗。通过资金流水进行分析对比之后,我就直接把资金流水拿给二审法官,包括他的二审检察员。我说这个案件不是诈骗,因为他如果以小博大,最高峰值的时候被告人不会还,事实是被告人不断的还,后来也不进货了,又还了300万左右还剩200万,所以并没有所说的这种诈骗形态存在。对于他所有的供述辩解,我不愿意再谈,因为和书证不一致,不真实,不真实的证据我们何必再谈?

但是,在一审期间,辩护律师对于他的供述与辩解本身的真实性做出了大量的论证。如果在庭审中间,我们大量的时间花费在一个无法推翻的证据上,与其去证否,不如寻求新的突破点,另行证实我的事实主张,并提交书证,用以证明他的所有花销用于建造了厂房,用了几十万搭建平房用作门面,这肯定不能算挥霍。他买了一个小货车用于运货,这说他挥霍也没有道理。同样,大量赊销出去的产品,说明他被指控的犯罪资金其实一直是在循环。 资金最后都变成了欠条和一些已经过期的农药,而且价值有上百万的农药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后来不知去向。据我向内行了解,农药过期了依然有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后来法院基本上没有太多的犹豫,这个案件最后改判了缓刑。当然了,他改判的理由是从数额上,我就其中一个数额提出了争议,说控方算错帐了,其中有一部分钱款被业务员拿走了,没交到公司,也被控告了,但我有手续,数额也不大。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有时候侧重点会出现偏差,有些不能成立的方向,消耗了我们过多的精力,也付出了过多的努力,但能够成立的点,反而谈得不够、说得不充分。

五、在日常的刑事辩护过程中,要言语精炼、内容详实

前段时间,我在音频课件里听到一个说法,说任何交流都是前60秒最能引起别人关注,但是遗憾的是,在庭审中,我们前60秒都是用于套话,往往是“审判长审判员...”,然后自我介绍,60秒过去了但主题还没有切入。质证的时候,只能在更为精简的时间内把问题说透。而在辩论的时候,必然要展开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有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所谓“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这种辩护显然是不足的。从时间上、准备上或者认真程度上,其内容都是不充足的。而想要解决这种问题也很简单,我想我们只要认真地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对法律案例进行整理,自然可以把问题展开,能够说透。

但是,现在有一种倾向,而且具有相应的普遍性,认为辩护词以长为荣。我觉得是以实际需要来考量,而且辩护词作为一种文体,无论庭审发言,还是书面辩护意见,我们想让其承载所有的功能是不现实的。它应该是一个文件综述,将质证意见单独制作成表格或者作为附件提交。对于案件中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用图表来注明的,用图表来作为附属。如果辩护意见内容比较长,我会把法律条文作为附件放在后面,便于法官查阅,不用进行二次检索。但如果确实内容比较短的,我会在正文中间直接将之变换字体,或者作为表格,写在辩护词里,让他便于阅读。对于篇幅较长的,就提炼出标题和核心内容,哪一条规定什么,做为附件。

另外一些案例、一些学者著作和观点,可以引用的,就统统把它打入到附件中,把我们的综述加以简练化、简明化。我觉得从事律师工作20年,中间让我感觉到最困扰的,就是表达能力的不足。我总是想把一个问题更简明地让法官理解,但是在多数案件中反复去调整语序,反复去锤炼语言,归纳观点,这种效果总还是不能尽如人意。但是我想学无止境,哪怕自己有些许进步,可能仍然还会处于眼高手低的状态,从而不断地去追求更好的效果。

但总的来说,我们的表达,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方式就是首先能够用简明的观点获得法官的关注,这样他才会去认真分析你的理由。因此我在标题的撰写上,特别注意标题的锤炼。我的标题,一级标题、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通常不会超过两行,而且它的外延和内容是一致的,让法官在阅读我的辩护词的时候,通过标题设置不同的字体,甚至颜色,先翻阅我有几个观点。如果更长的辩护词,我甚至可以做一个辩护词的目录,让法官了解,我就是这些观点。

法官的阅读习惯恰恰就像我们看判决书一样,先着眼于判决栏的内容,先看案件是怎么判的,然后再看本院认为部分,看到底根据什么理由来判断,最后再去看审理查明部分,包括每个证据的分析和其他案件的信息资料。除非是一个新律师,才会拿到一个判决书从头翻到尾,但通常也会先关注判决结果内容。法官看辩护词通常还是看你的一级标题,认为靠谱,他就看二级标题是什么,然后三级标题,然后再看内容。如果说你的一级标题就不靠谱,他有可能就不看了。写判决的时候,你把辩护词的内容做一下归纳,基本上这个判决结果就做出来了。

因此,对于辩护意见的篇幅,第一要精炼简洁,把一些不能通过辩护意见来承担的内容作为附件,让法官分解阅读,有些附件看一下就会明白。要是把它塞到正文里头,翻阅最高院一个案例占了两页,看完二找不到三在哪了,这样不利于他阅读,自然不利于他采纳。第二,内容力求精简的同时,还要详实、有针对性。这是我对辩护意见的篇幅如何掌握的观点。

六、如何进行自我定位和宣传

(一)自我定位

1、我在刑事辩护从业之初,也会因客户请了我,自己却不能有所作为而感到压力。比如一个轻伤害案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接手之后,仍不能改变案件的状况以及结果。而且是否判处缓刑,有诸多的先提条件,比如赔偿、谅解等,但是决定权仍然不在我。那我能做什么?对辩护本身,可能会感觉自己不能发挥作用,解决不了客户的难题,自我存在感就会降低很多。所以,这个时候总是思考律师能不能起作用。在前面我跟大家谈到过,有些律师过度关爱当事人,乃至不顾法律原则的问题也出在这里。而出问题的律师,我认为大多数是比较善良、有热心的,并不是冷漠的。在这种状况下,经过长期的办案,尤其现在也经常办一些重大案件,我逐渐更明白,不能把自己的定位和结果算在一块。而且,多数客户本身对于律师也没有抱有太高的期待。即使宣传律师介入某一案件就能够立即力挽狂澜,多数老百姓也不会信。现在,我更多的是跟客户在谈,与其说是做里面嫌疑人的辩护人,倒不如说我是你整个家庭的法律顾问,一个专项顾问。这个案件出来之后,我避免你们走弯路,避免你们被骗钱。

大家知道我们律师圈之外,有很多司法掮客,甚至有些社会上的人,当时病急乱投医,一些部级干部都有涉案被骗的可能。这种状况下,我给你做一个最准确的案情和走向分析,不会被人骗钱,也不会节外生枝。因为有时候家人一出事,家属就会方寸大乱,不明白采取哪些行为手段是妥当的,是否会触及法律风险。因为家人出事之后陷进法律风险的情况不少见。

另外辩护首先从防御开始,怎么样能够减损,甚至通过减损,进一步将其转化为进攻性的辩护。并且有些案件有没有机会,我会跟客户说相当于在云南赌石,这个石头不切开,有多少机会,作为律师,我想是难以把握的。对客户而言,律师的这种定位,在他的支付能力范围内,他因而也愿意去支付费用。同样,我们自己内心的心理负担就小得多,我关注案件的整个进程,遇到问题不断的去分析去把握,我是做一个参谋,而不是给你包打赢。这种状况下,律师可能会减少很多压力和焦虑,也会减少很多争议。这是自我定位的第一方面。

2、我觉得律师想减轻自己压力,尽可能的达成一种状态:我们所收取的费用低于给客户创造的价值。就是我们介入案件之后,我是给你增值的,不是让当事人付出了很大费用之后,再让当事人感觉到在这个案件中人财两空了。

比如说律师遇到了确实难以有所作为的案件,就应该告诉当事人,这种案件你要考虑好,你支付了大量费用之后,我们能解决什么问题?比如说命案,当事人有没有五六十万赔被害人?如果没有,那当事人拿出许多钱请律师,合议庭都会产生反感。如果被害人拿到赔偿的这个钱之后,当事人没钱请律师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话,我给你援助也没有问题。我想律师市场是很大的,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这种客户案件我们回绝了,只是少接一个案件,但可能多一个朋友,结一个善缘,甚有可能多一批客户。

3、另外,在诸多案件中,除了我们该收取的费用之外,我们在帮助他的过程中,确实为他减损了、防控了风险。哪怕在量刑的时候,双方交谈之后,客户也会清楚,你要是不提前去吊他胃口,但又真正履行了所提出的合理承诺。即使拿出几十万块钱让他少做一年牢,他也是愿意的,毕竟一年的自由对一个人很重要。但如果一开始你把自己标榜的很高,到最后量刑上哪怕略微获得从轻,他有可能还是不满意。

这种定位,不是说律师要过于低调,过于谦卑,把自己贬低地一无是处。就像有些律师甘于做生活律师,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把自己定位放得太低了,或者说有些人纯粹就去协调、勾兑。我接触过有些小地方的律师,甚至他说当地办案都不需要动脑筋,法官就帮他想主意了。这其实就把自己存在的价值慢慢消磨殆尽了。且自从2012年反腐之后,我想勾兑市场确实是越来越小,更多的机会是留给辩护律师的。

最近我接手的危机应对、风险防控的事情,所获得的收益也不低。就是说知道危机来了,以往有可能找一个领导直接就问,现在谁也不敢打电话。律师根据局面进行分析,而且律师到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以律师身份去问,通过交流获得大量信息,事情的走向是什么样,我们怎么防控。

4、对自己的定位,第一,我们有专业的技能,这不但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资格,也是不可被替代的。因为法官会审判案件,公诉会指控,公安会侦察,但是在圈外看,辩护也是法律工作。但真正在这个角色上怎么考虑问题,他们还真不熟。至少说我是经常办圈内人亲属的案件,我的思维和他们思维完全是不同的。有些问题预判到最后他们也认可我的预判是对的。这种状况下,我们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就是我们立身之本。

其次,我们不能包打赢,而且在诉讼参与各方,我们处于弱势,我们靠策略、靠智慧、靠一点点的跟进,来解决案件问题,而不是说怎么样力挽狂澜;我是怎么样的权威;我站在那里,谁能给我面子。这样就把自己端在台上就下不来了。

我去年年底跟咱们北京的钱律师一起开了一个庭,钱律师确实值得人敬重。他是第二被告的辩护人,我是第三被告的辩护人。当天出现了一个情况,案件拖庭到了第二天下午,整整延迟了一天时间。因为第一被告辩护人用时超出法庭的预计,我有另外一个案件需要参与,从上午推到下午,结果上午庭还没开完,下午接着开。到了钱律师和他搭档发表意见的时候,合议庭后来告诉我,说钱律师人非常好,明显压缩了时间。因为我第一轮讲完之后,我就报告审判长:“经过被告人同意,我讲完第一轮意见之后,我就要离场去处理另一个案件。补充意见我提交了辩护词,被告人及家属休庭期间已经同意了,合议庭是否准许?”准许之后,钱律师就非常简洁地讲完了。因此,从同行的角度来说,他无论在资历上还是年龄上,我都应该称之老师,其确实应当受人尊重。

另外在庭审中就发生了一件事,因为他交流案情,结果法警突然冲过来了,非常不礼貌。合议庭不知道为什么,法警在那边叫起来了。钱律师看了,不可能没有情绪波动,但随即转身就把注意力集中到案卷上,开庭的时候没有向法庭提这个事。从这一点上,我觉得我们关注重点问题的时候,有时候把自己定位太高了,往往容易遭受打击。我到新地方办案都是表现的比较低调,有时候该在别人门口排队的,我绝对不擅自乱闯进去。其一,这是工作礼仪。其二,把自己真正端起来之后,反而有人喜欢去碰瓷。从律师角度来说,没有公权力背景,你身价越高别人就可能越去碰你。总之,不要给人留下这种印象,这是自我定位问题。

(二)宣传问题

现在,我们很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过度的炒作,我想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还是蛮大的。因为真正的高端客户,一看你这么炒作,对你本身的素养会产生怀疑。同时,他们特别害怕自己的事被炒作,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他会请你当律师吗?我想不太现实。我们有的辩护律师为了个人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点击率,什么东西都往里发,尤其热衷于发性侵类的东西。我认为私人领域的习惯,当然是你自己的选择,但是你在公开领域总是发布这类东西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任何官员被抓,马上就转发消息,所谓的知行合一,你和你的辩护律师职责不匹配。我们辩护律师都不能形成无罪推定的思维,否则整个社会谁还敢再去做无罪推定?纪委查人了,谁被查,你公布这类消息有什么意义呢?人家家属还会请你吗?其他官员还会请你吗?但好多律师确实不明白这个道理。另外,对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恶俗炒作,实际上,对案件效果、对自身的负面影响都有很大关系。饮鸩止渴,短时间内让自己出名,长远来看是没有好处的。

我想对宣传本身来说,如果律师不宣传是肯定不对的。我现在意识到,品牌需要去维护的。比如说在互联网上,极少有客户通过互联网去选择律师人选。但在确定人选之后,就肯定要对其加以了解。办过哪些案件?专业上有什么文章?有什么学术上的长处?这些东西如果不去宣传,对自己的业务拓展,也是有很大的阻碍。当然我们去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一定要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结合起来。

就我本人而言,我把当事人具有辨识特点的内容,一概替换掉,单位、姓名、同案犯的名称全部替换,且判决书我基本上不公布。并且我觉得判决辩护成功后,你要多感谢法院,鼓励他下次还支持你的工作。不要有贪天之功,把所有的功劳揽到自己身上,你挣了多少钱都是你的本事,但法官下一步人为的就不想让你这个事成功,给你设置一点障碍。实际就是说,不要过度的把结果和律师自身的能力拉上关系,包括当事人的支持和付出,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的情节,家里付出了很多赔偿,这是对律师的一种工作支持,获得了这种结果或者判缓刑,有的获得改判,都是和当事人的家属支持是脱离不开的。

因此,总说案件结果都是律师的功劳,总是自我吹嘘,不仅会把自己端上去了下不来台,案件办不好。而且时间长了之后,确实也会让高端客户,甚至说司法机关觉得这个人过于浮躁。我想我们律师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有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是做一个有本事的好人,而不是说做一个以自我为核心,如何自大的一个人。

综上,我认为大家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除了具体的技能之外,对辩护尺度这个问题,一定要加以重视和把握。它不仅影响个案的辩护效果,也会影响着辩护律师的个人形象,同时也会对我们辩护律师这个群体的社会形象的树立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大家都能够较为自律,从总体素养上高于法律共同体外的其他群体,我想我们辩护律师的事业自然而然地会得到发展,市场也会更加广阔,社会公众甚至高层对我们认知度更高。反之,如果说凡事要么过度,要么就不去努力,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起不到好的推动作用。

以上就是我作为一个辩护律师的个人浅见,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首发日期: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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