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单玉成律师
单玉成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刑事辩护的困境和出路(下)

刑事辩护2022-05-19|人阅读

刑事辩护的困境和出路(下)

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以后是越来难以承担。我在五六线城市呆过,合肥这种城市待过,北京上海都待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越小的城市,坏事传播时间就越短,但也不代表大城市就可以做这些事情了,终究干坏事思想压力大,因为要不停的考虑如何去圆,案件怎么给当事人交代,怎么去防御?前后都是防御,压力会很大。有些辩护意见不会采纳,想方设法把责任推给公检法。到最终就是腹背受敌。如果一个律师,公检法每一个人都夸你好,说明你这个人没有原则,但如果每一个公检法都说你不好,那说明你也有问题。套路早晚都会被揭穿。

目前而言,套路贷这种新生的“犯罪形态”,严格按照我们理解的犯罪构成,它是不应该构成犯罪。现在相关犯罪确实扩大了,基于行为不诚信,有非法所得,有社会危害。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们国家,从上层领导到法官等司法工作者,都没有深入人心。这种情况下,如果从事有悖诚信,损害他人的行为,风险是存在的。

2. 提升技能

刑事辩护在技能上,不能“够用就好”,因为够用并不能突出你的竞争力,法律服务可能只是一种劳务,而不是技术服务。你会,同行也会。咱们合肥这么多年轻律师,有人可能愿意出比你更低的一个价钱,这个时候律师怎么增值呢?我想必须提高技能,从不同视角,发现案件不同的问题,对案件有出色的解读。律师想在行业中生存,就要能看到公检法机关所没有看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和出路。如果没有这种技能,我们的价值就可有可无。这和我们职业理想是不相符的。这就是技能的重要性。

关于技能,因为咱们今天不是刑事辩护技能的交流课,而是一个有点宏大的大话题。我想给大家做一个极简的归纳:能看透、能说透、能高效。

(1)在技能上,是法律的问题、证据问题、事实真相、发现细节。包括法律问题上可以延伸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在量刑情节上,罪中情节和罪外情节,法定的情节、酌定情节。包括大家不常使用的一些刑法理论,比如期待可能性理论,这是德国刑法学所创造的一个排除责任的事由。据现在咱们国内最新的学者研究,作为出罪事由已经不可考虑,但是实践中完全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来考虑。我们很多辩护律师没有学过认真解读过这个概念。甚至,我们在省律协刑委会开会的时候,有一位委员在提交案件集体讨论的时候,曾经把预见可能性错误表述为期待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你肯定是看不到案件的问题。我们看不透,那就谈不上辩护技能的有效发挥。

(2)要看透,必须要说透。表述一个问题,至少表达要有逻辑,有条理性。从辩护词自身的逻辑性上来看,我们刑事案件的司法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它都是预设,大家也都是预装的知识。所以有变化的是小前提,因此首先要了解小前提是什么,然后再对照大前提,再做出结论,这才符合人的认知结构。同时,辩护词不仅仅是给合议庭看的。还包括审委会,以及对案件有影响的相关人员。我们肯定要把他们作为潜在的读者,因为他们对这个案件是有影响的,甚至有可能是强影响。如果你认为他们对案件没有影响,说明考虑不周。如果知道这些人有影响,写的时候不考虑这些因素,那就是你做的不够。所以要能说透,要求表达逻辑上通顺,而且条理性要强。

(3)能够高效表达。前一段时间,网上热传的一个法官说:“你归纳不好,说明你水平不够。”引发了大量律师对该法官批评。但是上海的王律师后来对录像进行了回看,不是刚开庭,是庭已经开到接近中午的时候,发生的这一幕,而且他有不同的视角。咱们就不谈是与非了,法官的这种态度显然是不妥的,他没有权利这样去呵斥律师。但是,该法官那句话本身对我们也是一种提示。因为我在历次庭审中,都会想方设法防止法官这种打断。正好今天孔主任也在现场。在宣城的时候,我们俩一起开庭,他做一辩我做二辩。当时我进行发问,审判长就突然制止说:“辩护人注意你的方法。”我说:“报告审判长,我会服从法庭指挥。”首先缓解当时的气氛,“但是我的发问没有违规。”后来他只能叹了一口气,让我继续发问。但如果我当时就顶起来,那这个庭再开口就会很尴尬。怎么样增强自己语言的通过率,像网上那段录像中,法官既然让你简明扼要,我们就尽可能尽快进入主题。

前两天,我发了一个微信朋友圈,某社科学者说“任何谈话最能吸引人关注的时间是前60秒。”后来我缀了一句“很遗憾这60秒,多数情况都被套话占了。”怎样把自己的语言变得更为精准犀利简洁,这才是律师的重要能力。我认为真正好的辩护应该是多思考、少言行、谋定而后动。绝对不是任何问题,都长篇大论,一个问题纠缠半天,生怕别人听不懂。实际上,听众的接受能力,甚至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家属,他们的接受能力是要超出你自己的预期的。只是你的表达能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因为你要预测到你的辩护词,有可能要给不懂刑法的法院领导看,有些领导原来可能是搞民事审判的,有些原来可能不是搞法律工作的。如果写得非常晦涩,像学者一样,用超出正常生活语言这种方式去表达,这不是一种好的表达习惯。进行高效表达,最好就是配图文表格,各种不同形式,这个大家可以都在工作中了解一下。因为口语和书面语言是不能完全被替代的,同样图表和文字也有不同功能。

(4)综合能力不足会影响事业发展。有时年轻人看到老律师接了一个大案件,收了100万,即使带着你办给你一点跑腿费,心里还很不平衡。但这样的案件完全让年轻人接也接不了,单独一两万的又也接不到。年轻人可能就分析老律师有关系,怎么怎么样。所以,律师发展最大的误区就是总喜欢用自己的长板比人家短板,妨碍进步。最好的方式是用自己的短板比别人的长板。其实,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跟不上,相对较高端的客户,他和你在认知水平上是不一样的,你俩谈不拢。你给他只谈法律问题,他往往还关注相关的问题。你认为不重要,但是他认为很重要,甚至在实践中确实也很重要,但是你不知道。这个时候你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累达不到的话,这种客户建立不了信任关系。上个星期,有一个房产企业老板,几个人到我办公室去。他一进门,我说我怎么看你这么像警察。他笑着说我以前做过警察,后来做房企。生活阅历和接触的人多了,在一些细节方面有些判断,对于你和客户的相互了解,行为的互相判断和默契度会有帮助。因此,你不去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高端客户是看不上的。另外,公检法机关通常也不太愿意和你交往。因为你谈问题,要么过于教条、生怯,要么可能就确实不熟悉业务,他跟你交流什么?重大案件也不会喊你研讨。所以,你的辩护意见他可能也不会过于重视,尽管你付出了很多努力,因为视角不同,表述方法不一致。

像我本人的辩护词,我们实习生会感到奇怪,因为我每篇辩护词的结构都不一样。有的先谈这种方式,有的先谈那种问题。甚至同一个案件,我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辩护词的格式都有调整。实际上,我认为在这个环节哪个问题更需要先说明,更需要吸引他。就像新闻写作一样,我把最重要的问题放在前面,形成一个倒金字塔结构,从重要到相对重要到次要到最不重要的。甚至我的有一篇辩护词曾经在量刑建议后面,再专门针对数额进行补充,认为应该减一部分。然后提交之前我跟当时家属解释,不要认为我是临时贴上去,我是不想法官就数额问题跟我们和稀泥,说数额去不掉,所以这量刑就动不了。我就不包含数额因素,认为他就应该这样改,然后再把数额因素作为附加条件缀上。我们追求格式完美,但把追求实用放在第一位。你跟法官的沟通,所谓法律共同体的沟通,你在业务中如果不能达到一定的境界,可能建立不了真正的信任和良好的工作活动。

另外,跟领导和企业家也很难有好的沟通。厅局级干部,他跟你聊天,一聊觉得你小孩子,有时候很难和他深入沟通。我曾经办理了一个厅局级领导干部案件,我在会见过程跟他说,我不可能半个月去一趟,中间让我学生去。很优秀的一个小伙子,现在也办了很多成功案件。但他去了两次之后,那领导就说了,单律师你让他别来了,就白送的会见都不让他去。小伙子很沮丧,实际上后来我说你不必沮丧,我们在社会阅历上不是一个量级。那老先生本来就是位学者又是领导,他跟你谈是费时间。如果我们达不到这种状态,结交圈,朋友圈,没有这种层级层次,最终业务范围也受限。其实,大家也不要把交往恶俗化,都是不正当、为利益的。实际上,每一位领导干部他有亲友,他都会有需求。我曾经办过一起案件,是我们省人大法工委的领导,正厅级干部。我不认识他,他一个下属找到他,说自己家表弟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他说我又不能干预司法,没办法打电话到司法厅,找厅领导。厅领导就让找律管处,安排看哪个律师能办,然后律管处打我电话,我就过去对接。见到法工委主任聊两句对问题判断,然后什么想法跟家人讲。领导别的不能帮你,只能帮你找个律师,靠谱的律师。案件结果就是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也如愿以偿的改成了死缓。领导也高兴,我也有面子,多了朋友。但前提就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综合知识要能跟上,否则没有交往基础。这个问题最后简单概括一下,我想就是大马拉小车,你会真正体现专业的乐趣。游刃有余的工作,身体会更轻松;没有过多的承诺,心里更轻松。

我也不隐瞒大家,我自己很明显现在有轻度焦虑,因为很多案件,白天不去想,睡觉做梦的时候也会想到。什么时候开庭,判决一个什么结果,判决没下来之前,你不可能没有期待。律师行业心理压力特别重。我跟当事人说,在个案中间除了你们压力大之外,就是律师压力大。但是你们只对一个案件有压力,我们对多少案件有压力。如果你收了这么多钱,办不了那么大的事儿,给自己增加那么多压力,我们心理的过度压力就导致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最近律师猝死这种事情,大家应该都有了解。前一段时间,针对这个情况我专门做了一次讲座,如何减缓律师压力的六种方法,在喜马拉雅上大家如果搜也可以听到。我认为律师是没有累死的,就是过度的心理压力,对律师的健康损害很大。我们如果真的能做到大马拉小车,工作游刃有余,心理压力会降低很多。比如一个案件,我能够付出的价值至少是20万,我收你10万块钱,而且我工作又比你预期的要认真一些。可能尽管预期结果都没实现,我们对此不满意,当事人也不满意,但是当事人内心不会抱怨律师,会理解。我14年接手的一起二审死缓案件,官司打了两年,到16年改成无期,白打。因为大家知道,死缓改成无期,就是不上诉,两年后也改过了。我自己跟他家人说官司白打了,但他家人始终把这个意见都怪在一审律师上。当事人怪一审律师,就是因为对他工作态度和能力不满意。除了结果之外,当事人如果认为在此过程中你已经付出了,并且付出超出他给出的费用。他心里就有数了。心里没数的当事人是极少的。而且这么没有数的当事人你要接他的案件,说明你也没有数。我们自己尽量处理问题,游刃有余,压力就小的多。

3.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协商要有智慧、有理性、有大的格局。

(1)大家要明白个案中不要提法律共同体

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司法共同体应该在什么语境氛围下谈。所谓共同体,它只是一个共同职业或者文化背景下的松散的体系,对内各有职责。法律设置了不同的角色,那就要有不同的立场,要有对抗,这样才是真正的共同体,并且不要期待哪一方会中立,你自己有角色,人家也有角色。不期待人家会中立,不盲目的认为别人应该客观,能够使自己保持清醒不会犯错。每一个人有他的角色,屁股决定脑袋,像我们为什么不从指控的角度去判断当事人一样。因此在个案中不要考虑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是各司其职。只是在对外的时候,如果无原则去抹黑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甚至前段时间网上传法官说辩护人有没有长耳朵,辩护人说法官有没有长眼睛。如果有这种言行,显然这种相互损害法律共同体的行为是不可为的。个案中要明白,要各司其职。

(2)要有足够的智慧,军事智慧包括政治智慧

现在律师与控方或者司法机关,要么就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要么就是一种激烈对抗。往往能够折中、适度把握的不是特别多。我想给大家说两点。第一就是孙子兵法所谈到的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真正的对抗,不依不饶,是在没有其他解决方案的时候实施的最后手段。也就是现代军事所说的“和平在于威慑”,或者说战争是外交的最后手段,不要把它作为基本手段。第二,政治智慧。给大家介绍一下咱们共产党的三大法宝。三大法宝即统一战线,队伍建设,武装斗争。实际上,统一战线在中国革命时期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统一一切可以统一的力量,去针对主要矛盾。就像我前面跟大家说的案例一样,案件发回重审之后,一审判的结果还不合适,我就游说检察院,你们可以抗诉,这个案件一定能抗赢。另外,比如咱们省检察院工作风气很好,他们看问题有一个好的传统,就是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都看的到。如果在安徽高院有二审案件,最好是在卷宗交到检察院,第一时间找承办人沟通。

我前面谈到的咱们省人大法工委领导交办的案件。那个案件就是在二审期间,我跑到检察院进行交流,关于犯罪毒品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后来经过交流之后,他查看了全部的录像,然后向检委会作出汇报,认为量刑不当。因为,二审期间不仅是监督辩护律师的上诉是否合理,还要对一审法院行为,对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安徽高院在考评上没有约束,这种情况,通过与省检察院的交流,得到他们的认同,就是很好的统一战线。这也是兵法理论中的其次伐交,通过外交来进行案件的处理。同样在侦查阶段,有些案件明显侦查机关定罪动因很强的情况下,批捕环节就是我们统一战线重要部分。因为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他们慎重,相当于一个小审判。一旦捕错了,他以后不好收手,这个时候尽可能地提出中肯的法律意见。如果有切实事实依据提供,这个时候不捕可能性比较大。

说一个案例,我在前年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我认为数额明显不够,但为了保障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安全,我首先就陪当事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去了。公安机关也是传唤,我去了之后我就主动说明情况,然后就进行了交涉,进行交涉之后,同时也去找他们单位领导,露了个面。他们看我跟了去之后,了解了一下,也知道不好太过分,我也不是这么好糊弄的。他们当天晚上就把人送到拘留所去了,我就很放心。在这个案件整个侦查期间,我没有给他们公安提供任何证据,不交流。但是在刚收到批捕的时候,我立马就给出了法律意见,因为完全不能构成犯罪。公安据我后来所知是非常明确的,立场受到干扰。因为这个案件隔了很长时间之后,对方找到我咨询,要继续控告。我说这个事情不要找我,嫌疑人就是我辩护的。后来他把案件的一些情况跟我说了一下。这种情况就是,如果我跟公安机关去正面对抗,把这个事情越做越实,有些材料越递交可能越被动。观点越提交越容易被人找到反击点。这个时候我把重心放在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它相对公正。

我原来一直没有德肖维茨的书,最近才买了两本,我看了一下,确实很有意思。看了德肖维茨的观点,我才发现我们中国和美国这么大的司法制度差距,这么大的社会人文差距,但是在刑事法律上,比如他说到在诉讼中没有人想真正的去追求公平正义,都想胜诉。包括检察官也是想有好的业绩。法官也不想他的观念被人推翻,也要有好的业绩。我们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会统一战线才能处理好问题。

(3)对抗中有理性,有勇气,不卑不亢

与司法机关交往中,既不能过于强硬,又不能过于懦弱。我想做一个概括,只有小孩才只讲是非,成年人既要讲是非,又要谈利害。这件事情如果利害大于是非,还争什么?有很简单的事,比如早上开车去开庭,车被别人刮到了,这个时候是下去跟别人计较理赔还是白白被刮赶去开庭呢?包括我们前面讲到,律师去法院去开庭,要求过安检。你可以不开庭进行来抗拒过安检。但是不开庭,判决做出来了,当事人投诉,该如何解决呢,我想事情都有一个可以变通的方法。过安检也没办法,只能去开庭。如果认为需要投诉,可以事后投诉,而且这种违法已经形成事实。咱们做律师的要坚持有原则,但是不代表我们做事情过于死板,或者过于不可调和,不可变通。

和司法机关交往中要公私分明。 在实践中也遇到过,有些法官对我有意见。但是他自己亲友有事的时候,他琢磨来琢磨去,他让亲友去花钱请我,有可能请别的律师都不用花钱。大家知道,有可能平时一直往来的,或者突然亲友来找了,我们律师愿意免费。但是像这种情况,虽然他让亲友花钱来找我了,但是我坚持我的原则。在司法机关交往中还要有大的格局。所谓大的格局,就是我们要总揽全局,我们要站在一个更全面的视角。一个辩护律师,如果只站在辩护律师视角是看不好问题的。只有站在一个更高位置,看控辩审侦查,才不会成为棋局中的棋子,而是一个棋局的操纵者。我想这个问题如果展开了太复杂,但是点一点,大家也会明白,一定要钻进去跳出来。下棋也好,写文章也好,处理事情也好,就有这两种习惯,入局出局,往返于这两者之间。

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不要有贪天之功。以前,我在朋友圈里发过说一个辩护律师案件办成了,都是他自己本事,没公检法任何事。一旦这个案件结果不满意,满嘴都是骂公检法,就没他自己任何责任。法官也就是正常人,我们既不要把他们神化,也不要把他们妖魔化。有些案件,法官确实在中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连称颂他一下都吝啬,甚至哪个法院都不愿意提,那这种朋友圈发了之后,别人什么感受。我想这也是做人应该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凡事有功想独享,有错就想推,没人愿意和这样的人相处。

4.正确面对社会公众媒体

(1)现在律师要不要宣传?如何宣传?在网络时代,大家有明确的品牌意识,我认为宣传,甚至合理的包装,都是有必要的。

我们举个例子,健美运动员他展示体型的时候,他也没有造假,是包装展示。但是律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一些好的案例、技能、心得体验,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揭露隐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利于公众对于律师的了解、接纳。客户了解很重要,现在很多客户内心管理强大到你无法想象。他可能不会怀疑这个律师是真是假,但他到律所看到关于律师的任何资料都没有,说办理了多少案件,让他对你多信任,也很困难。学术上思路上的东西可以做一些宣传,但是不要恶炒案件,否则只能败坏形象。像前些年李天一案件,杭州保姆纵火案件,其实不仅具体承办的律师受到公众敌视,甚至对于一个行业负面作用很大。

(2)律师在公共宣传或者见媒体的时候,不要养成那种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习惯。

前些年一个官员出事,人家纪委网站一公布,有的律所为了吸引点击率,马上就发稿件。我就觉得奇怪,做辩护律师的,难道不懂无罪推定吗?纪委抓了,你就应该公布人家吗?和律师身份也不匹配。另外,相关人员还敢请你做律师吗?持续了一两年时间,最近好像不发了。另外,不要幸灾乐祸,落井下石。人家出事,你不辩护,别人辩护案件,你对当事人不停的落井下石,即使这个人真的有罪,但这和辩护律师社会角色也不相符。反正我觉得媒体采访我案件,或者涉及到一些检察机关咨询我案件,我一律是按照正常辩护的视角去谈,我就这么谈,绝对不会迎合任何人。因为你叫我来就是想让我谈真实想法。甚至原来有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喊我统一思想做决策的时候让我表决,那我就跟他说你要不允许我发表意见,那我就不发表意见。你要允许我发表意见,我就必须发表真实意见。实际上后来让我说,说完有人不高兴,但领导确实对我更信任。所以,我想一定要让人家觉得你这个人有原则有立场。作为律师,以我20年的从业经历,我感觉与其让客户觉得你聪明,不如让客户觉得你可靠。

(3)不要用低俗的案件吸引人眼球

有的律师自媒体长期发一些涉及性侵的案件,反复去发吸引点击率。虽然案例讨论无禁区,但是在公共场合、媒体上反复发这些东西,尤其本身并没有多大学术意义的东西,它体现了品位和教养问题。因为有些私事,别人无权干预。如果在公开场合去做一些不当言行,显然是不当的。

(4)戒骄戒躁,不要自吹自擂

有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在专业上有一种过于自大的倾向。其实人家检法机关也是藏龙卧虎,只是制度不允许他们出头露面,不允许个人在社会上过多展示。

三、刑辩律师行业展望

(一)从事这个行业,我们不能只做实务,没有理想

按周星驰的话说人没有理想和咸鱼有什么区别。但是理想和实务之间,确实在我们刑事辩护领域是不一致的。实务就是要务实,在现实中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既定的证据,既定的司法解释和一些程序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哪怕是不合理。甚至说有些司法解释它明显出现问题,甚至省一级法院指导意见出现问题的情况更多。比如安徽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未遂既遂的界定问题,他明确提出只要进入交付环节,就视为既遂。这一规定比最高院的这种会议纪要又往前推进了一步。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跑到省检察院找他们,跟他们协调,说要不我们开个研讨会,把这东西给否了。结果后来也是因为时间因素、人事变动搁置了。但是这个规定在没被否定之前,在实践中它也适用。如果我们在辩论中否定它的法律效力,那是不切合实际的。针对司法解释因为违反法律不能用,在实践中不乏看到这种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有道理但是不实用。我的解决方法是从学理视角上,谈对于越权的司法解释,在适用的时候只能做限缩解释,万万不能再扩大。这样对法官来说,他听进去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因为司法解释已经扩大了,如果实践再扩大,就是双重扩大,那罪刑法定原则完完全全没有体现。只能在它扩大之后,我们在实践中比照着严格适用。这样稍微好一些,更务实一点。

(二)律师要有一个法治理想,通过理论研究提出制度建设建议,然后推动法治进步

我们做律师既要脚踏实地,也要仰望星空。否则只注重实物,不去了解法制动态,不去关心国家法治进程,也对你的事业和格局是有妨碍的。千万不要把理想和实务混同。如果在辩护的时候总是谈理想化的一些色彩,超出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那就不是在做个案辩护,而是在做立法建议了,这样往往解决不了问题,而是庄子所说的大而无用,那不是我们做律师的目的。如果有本事有能力,在学术视角写文章发东西,影响立法,这完全可以。上次一个交流中我听翟健说过,他有一项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采纳。我国刑法关于判处缓刑的条件,叫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后来条款改的好像更具体一点。他把悔罪态度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但是从文理解释来说,悔罪是以认罪为前提,如果不认罪,怎么能够悔罪。有的被告人人可能承认有错,但是不认为我有罪,而且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又很轻微,为什么非要判处实刑呢。比如南京虐童案,他的养子被打了,看表象很严重,但后来看律师提供的一些资料规定才知道,这个案件无论程序上实体上都不应该进入法院。辩护律师当时进行无罪辩护,完全是正确的,有理有据。但是被告人当时坚持有错无罪,这就把法院堵上了一个绝路,要么就判无罪,要么就判实刑,这个案件后来就判处实刑。所以在法律制度上,翟健他作为一名律师,他能够注意到这个问题。这就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视野的律师。但是你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就某一个案件,刑法规定的不合理,他虽然不认罪,你就要给判处缓刑。那是书呆子,那是掉书袋。理想与现实混同,这属于一种精神错乱,大家一定要分开。

做一名务实的且有理想的律师也许是最好的出路。如果大家都能够成为一名这样的,无论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律师的看法都会有所改观。甚至我们律师群体也会受到社会的重视,我们的话语权也会增强,我们的立法建议对制度的影响力也会增强。制度带给我们的困境也会随着我们集体的力量慢慢消融。

以上就是我对刑辩困境以及出路的个人浅见。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也谢谢大家的认真倾听。

首发日期: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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