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从未签合同应付二倍工资当月起计算12个月,自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重叠月数为未超时效月数。
观点二:从入职满一年或者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按照第1种观点:向前倒推一年为2019年5月2日,则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未经过仲裁时效期间。
按照第2种观点:则其时效自入职满1年(如中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则从劳动合同签订日起算)即2020年1月1日起算1年,其在2020年5月1日主张权利的,尚未经过仲裁时效,仍可主张到所有11个月的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收入。
(三)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呢?对此问题,在实践中同样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1.按照规定,对于员工应该休息却没有休息的年休假天数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员工每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来支付给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处已经将年休假界定为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2.用人公司支付给自身劳动者百分之三百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是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公司由于没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