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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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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执行2021-11-17|人阅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然不具备投标资格,申请人也就没有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也 不应该让其再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若继续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则失去 意义,也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也不公平,因此,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 的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是指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地点,其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的送达时间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截止日。对于逾期送达的原因不论是投标人自身原因,还是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的,都在所不问,都应当拒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和投标准备时间相同,防止出现投标准备时间不一,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而导致串标,保护招投标双方的 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应该详细载明有关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对于投标文件稍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应允许投标人补正,但若投标文件严重背离招标 文件密封要去的,则予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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