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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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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执行2021-11-17|人阅读

所谓重新招标是指出现应终止招标的情形或出现依法应否决投标的情形后,停止已进行 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招标活动重新进行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 例》共规定了七种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分别为: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 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做出相应 改进。(《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 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 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实施条例》第四十 四条)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 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 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 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只能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 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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