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收益,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在金融活动中,委托理财是一种常见的资产管理方式,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以期获得收益。然而,当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本息回报时,其实质可能转变为民间借贷。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基础,探讨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收益时,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1.1 委托理财的定义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指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1.2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归还本金。
1.3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标准
区分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以及是否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有预期。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则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案例分析
2.1 案例概述
在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中,原告将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并签订了《委托投资股票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本金为235,000元,每月固定收益为18,500元,且原告不对被告具体投资情况进行了解,被告亦不进行反馈。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表达了原告追求资产固定本息回报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而对被告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2.2 本金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在交付股票剩余资金时,扣除了当月的收益18,500元,因此,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的本金应为216,500元。
2.3 利息计算与归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予以调整,多归还利息部分,应冲抵本金。经计算,截止至2023年6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1,830.66元,利息436.61元。
三、法律观点
3.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不应仅从合同名称或表面形式上进行判断,而应深入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若双方当事人实质上追求的是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则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3.2 本金与利息的认定与计算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与利息的认定与计算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应根据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及实际出借情况确定本金;利息的计算应遵循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多归还利息部分,应冲抵本金。
四、结论
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收益时,若双方当事人实质上追求的是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则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认定本金与利息的数额,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案例摘要】
本院(法院)认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本案中,原告确曾将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但根据双方于2022年8月24日签订的《委托投资股票协议》和庭审陈述可以确定,双方明确约定本金为235,000元,每月固定收益为18,500元,且原告不对被告具体投资情况进行了解,被告亦不进行反馈,由此可见,《委托投资股票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表达原告追求资产固定本息回报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而对被告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在此种情形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与通常的借贷关系并无二致,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故双方所签的协议应属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合同性质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在2022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股票剩余资金时,扣除了当月的收益18,500元,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的本金应为216,5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明确约定性质的还款,应当先冲抵利息。现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调整,多归还利息部分,应冲抵本金。被告虽表示另有还款向原告支付,但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计算,截止至2023年6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1,830.66元,利息436.61元。嗣后,被告未再还款,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