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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从哪些方面主张赔偿

合同纠纷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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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从哪些方面主张赔偿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误导或不规范操作遭受经济损失。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法主张赔偿。以下是几个关键方面,投资者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1.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

首先,投资者需要审查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如果咨询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未提供约定的服务、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或违反了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投资者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例如,如果服务协议中明确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而咨询机构未能达到这些标准,投资者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2. 违规行为的认定

如果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承诺保证收益、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等,投资者可以主张侵权赔偿。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的计算

投资者在主张赔偿时,需要提供损失的详细计算依据。这通常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等直接损失。对于投资差额损失,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综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计算买入均价,再根据股票的卖出情况确定损失金额。

4. 因果关系的证明

投资者需要证明咨询机构的违规行为与自身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可能需要专业的金融分析和法律论证。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考虑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决策等因素,来确定咨询机构的责任比例。

5. 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咨询机构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通常需要证明咨询机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对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例如,如果咨询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6. 结论

股民在因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导致股票投资损失时,可以从退还咨询服务费、赔偿证券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主张赔偿。然而,股民在主张赔偿时,需要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明咨询公司的违规行为、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等。因此,股民在选择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时,应谨慎选择,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条款。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股民应及时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背景】

在本案例中,原告徐A因接受被告北京B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最终导致投资损失,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咨询服务费用及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退还部分未履行完的咨询服务费用,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赔偿投资本金损失及惩罚性赔偿的要求。

【案例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向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及收取服务费,符合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退还投资顾问费(即咨询服务费)321999元。原告向被告购买三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产品(即双方签订的三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咨询服务费依次为9999元、156000元及156000元,而服务期限依次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3个月期限)、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1年6个月期限)及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1年6个月期限),鉴于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9日,而从2018年8月19日之后因原告向广东证监局投诉等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双方实际已中止服务协议的履行,而至今三个产品(即三份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已过,结合双方现亦均未要求继续履行的事实,且原告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咨询服务费,因此,应视为双方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证券咨询服务合同,被告应退还其尚未履行咨询服务义务所对应咨询服务费给原告,即退还015服务协议及016服务协议的尚未履行咨询服务义务的期间的咨询服务费给原告。按015服务协议及016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均为1年6个月(即均为18个月)及咨询服务费均为156000元的事实,并按月分摊计算,两份服务协议中每份协议的每月咨询服务费为8666.67元。015服务协议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7日,按该期间的自然日计算,共计171日,以每月30日计算,该期间为5.7个月,因此,被告应退还015服务协议的咨询服务费49400.02元(按8666.67元/月×5.7月计算)。016服务协议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4日,按该期间的自然日计算,共计168日,以每月30日计算,该期间为5.6个月,因此,被告应退还015服务协议的咨询服务费48533.35元(按8666.67元/月×5.6月计算)。依据上述计算,被告应退还015服务协议及016服务协议的咨询服务费合计97933.37元给原告。被告在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向原告履行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虽然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咨询服务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并向广东证监局投诉(含广东证监局发函认定被告属下B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4项违规行为),被告存有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行为,但被告上述违规行为不能作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接受咨询服务的服务费的依据,且双方亦未有约定,因此,原告要求退还已接受咨询服务的服务费(即超出97933.37元咨询服务费的部分),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证券投资本金损失2101717.77元及利息。首先,原、被告签订的三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均订有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即协议第三条)及风险揭示条款(即协议第七条),该两条条款载有“甲方向乙方提供证券买入、卖出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不承担乙方的投资风险”、“甲方不得代理乙方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乙方约定分享乙方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损失”及载有乙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及慎重投资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内容,且被告客服人员在对原告三次电话回访中均向原告征询被告服务代表有没有向原告承诺过产品投资收益及保证过投资本金等(含对原告做过相关误导等)情况,而原告均回答没有,因此,被告已向原告告知了证券投资风险及被告不承担原告投资风险。第二,原告从2010年开始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至2017年7月已近8年,其理应知道证券投资存在风险(即高风险及高利润)。第三,依据原告及原告妻子的两个证券账户的《X证券深圳X大厦证券营业部对账单》、《普通账户2017年08月02日持仓明细》、《普通账户2018年11月01日持仓明细》、《普通账户银行-证券资金往来信息表(2017年08月02日-2018年11月1日)》、《普通账户交易历史信息表(2017年08月02日-2018年11月01日)》各一套材料显示,该两个证券账户在2018年11月1日仍持仓(即存有股票),并未清仓(即未全部卖出股票),主张亏损仅为原告自行计算所得,并不是该两个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股票交易的实际亏损,另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每次股票交易均依被告建议进行,亏损均是执行被告建议造成。第四,被告在本案诉讼中称其公司只建议原告对六只股票进行买卖,另称原告及原告妻子的两个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其他股票交易不是其公司建议,被告上述所称存在一定可能性及现实性,即原告完全有可能自行决定买卖其他股票。最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被告营销服务人员向原告承诺80%的投资回报及承诺保本,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营销服务人员向原告承诺80%的投资回报及承诺保本,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基于上述的分析及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其赔偿证券投资本金损失2101717.7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及理由不足,且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惩罚性赔偿321999元。本案是被告为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而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的纠纷,且双方未就惩罚性赔偿等违约金进行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以被告收取的321999元咨询服务费的一倍标准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321999元,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一、被告北京B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徐A退还咨询服务费97933.37元。二、驳回原告徐A的其他诉讼请求。

【投资金句】

"在投资时,应该专注于精心挑选的股票,而不是盲目扩大投资组合。寻找那些被低估的优质股票,特别是那些跨行业的精选个股,这些更有可能带来超越市场的回报。保持耐心,不要因为短期的业绩波动而做出冲动的决策。记住,长期的投资成功往往需要忍受一段时间的不佳表现。始终保护好你的本金,避免因追求高回报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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