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约定固定收益:民间借贷抑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委托炒股;民间借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固定收益
一、核心法律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涉及委托炒股并约定固定收益的协议性质——其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案例摘要显示,此类协议可能因约定固定收益而被误认为民间借贷,但根据法律定义与实务判例,更应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二、委托炒股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 委托炒股的法律特征
委托炒股是指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包括:
双方存在委托关系: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
资金交付与账户管理: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使用投资者的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收益与风险分担:投资者承担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受托人则根据委托协议收取报酬。
2.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包括: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双方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
资金交付:出借人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
到期还款: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
三、委托炒股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 收益与风险的承担
在委托炒股中,投资者承担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收益,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2. 资金的控制与使用
在委托炒股中,受托人一般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从事委托理财行为,而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后,一般不得干预借款人正常地运用资金的行为。
3. 合同的性质与目的
委托炒股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本案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符合民间委托理财的特征,而非民间借贷。协议中虽约定了固定收益,但该约定符合民间交易习惯,且双方的实际行为也体现了委托理财的性质。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按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对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五、结论
委托炒股与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正确理解并区分二者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民间借贷与委托炒股纠纷的辨析和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案例摘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签署涉案《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依法依约妥善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提供该合同项下的款项10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炒股,同时也约定由被告按约定的固定收益向原告给付“利润”,该约定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原告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协议书》约定“三、利润结算:乙方第一年度(即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按年化12%收益人民币壹万贰仟元于2019年3月30日支付甲方;乙方第二年度(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按年化30%人民币30000元)2020年3月30日支付甲方。四、双方合作炒股的期限从公历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故,被告应当于2019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的收益12000元,应当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收益30000元,并应当于合同期届满后即2020年3月31日起向原告返还涉案合同款项10万元。根据本院查明的被告还款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已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向原告偿还77000元,故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上述约定的收益12000元、30000元以及涉案合同项下款项100000元中的3500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涉案合同款项100000元中的其余65000元。
涉案《协议书》未约定逾期支付收益的违约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涉案《协议书》也未就逾期偿还合同项下的款项100000元约定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逾期向原告偿还合同款项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05%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