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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咨询服务中的承诺保底与盲目荐股:法律责任界定与赔偿诉求

证券与资本市场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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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咨询服务中的承诺保底与盲目荐股:法律责任界定与赔偿诉求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往往依赖于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来辅助投资决策。然而,当咨询服务存在承诺保底、盲目荐股等不当行为时,投资者可能会遭受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本文旨在分析此类案件的法律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股票咨询,承诺保底,盲目荐股,赔偿诉求,法律责任

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法律性质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法律关系,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需具备法定资质,并依照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咨询服务信息。客户独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相关咨询信息、建议和进行投资操作,独自承担投资盈利和亏损。

二、承诺保底的法律效力

根据《九民纪要》,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三、盲目荐股的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服务。禁止对服务能力、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若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夸大宣传、承诺保底及喊单、盲目荐股的行为,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咨询服务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认定赔偿责任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

投资者的损失与咨询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投资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咨询服务机构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五、结合案例分析

在李某诉A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案中,李某以其遭受重大投资损失为由,指控A公司存在夸大宣传、承诺保底及盲目荐股的行为,要求赔偿。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视了股票咨询服务合同的性质、服务商的义务范围,以及客户自身的投资决策责任。

股票咨询服务的法律责任界定:

5.1 合同义务与服务范围:根据《服务协议》,A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咨询服务,而非保证投资获利。这意味着,即使服务商提供了投资建议,客户仍需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5.2 承诺保底的法律限制:承诺保底意味着服务商对投资结果做出最低回报的保证,但在法律实践中,此类承诺往往会因违反金融服务行业的基本规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法院并未找到A公司明确承诺保底的确凿证据,因而未支持李某的该项主张。

5.3 盲目荐股的责任归属:盲目荐股指的是服务商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股票,这可能构成误导。然而,客户同样负有自主判断和风险认知的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理性投资者,应意识到投资固有的不确定性,因此未支持其基于盲目荐股的赔偿诉求。

六、结论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的承诺保底和盲目荐股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咨询服务机构可能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可以依法要求咨询服务机构赔偿,但也需要证明损失与违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考虑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审慎选择咨询服务,同时,咨询服务机构也应加强合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摘要】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A公司退还原告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18800元,并赔偿原告投资损失503895元、律师费78404.2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11月,A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推荐证券投顾软件产品“投资先锋”,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项目名称:投资先锋;服务时长:4个月(3+1);特殊名额:先赚回服务费再计算服务时间”。原告于2021年11月27日向A上海分公司支付18800元。

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A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共向原告推荐股票2只,股票名称分别为“X股票”“Y股份”,并陆续向原告发送股票买入点、止损点提示、技术指标分析、入选理由、仓位配置等信息,其中2022年11月9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微信,表示“今天Y一字板跌停……因此产生的亏损,公司没有赔偿,我个人也无力赔偿,但我们一定会负责到底;Y的损失,不管是等这次的利空消散后再去低吸还是换股,中间的机会我们一定会倾尽全力去做回来……”,等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服务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二、被告A公司是否应返还原告服务费;二、被告A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及律师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服务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对此有异议,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已明确“先赚回服务费,再计算服务时间”,案涉合同尚在履行期间,但因被告于2023年4月27日之后未履行相关服务,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A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先赚回服务费,再计算服务时间”,但原、被告在后续签订的《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且该协议中亦明确被告对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不承担责任,故本院确认案涉《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至2022年3月30日。虽被告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仍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该行为系被告自愿履行行为,原告确认被告现已未再提供相关服务,故本院确认案涉《服务协议》已履行完毕。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案涉《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证券行情软件,为原告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该软件,虽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供了投资参考建议、风险提示、投资顾问课程、股票行情数据等服务,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证券行情软件的内容一致,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对投资顾问服务的提供方式作了变更,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被告的主要义务系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现被告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原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5000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以被告存在夸大宣传、承诺保底及喊单、盲目荐股的行为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为此提供宣传图、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待证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为原告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而决策由原告自己作出,具体的股票交易行为也由原告自己操作。原告作为一名投资者应当明知证券投资存在风险,故原告以被告存在喊单、盲目荐股的行为为由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双方在《服务协议》约定不保证原告的投资不受损失,被告亦在《风险揭示书》中再次提示不保证原告获得盈利或不受损失,虽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先赚回服务费,再计算服务时间”“我们一定会负责到底”,即被告作出保底承诺,但从前句的文义层面理解,仅能反映被告工作人员对服务起算时间的表述,无法体现存在承诺保底的意思表示,而后句经结合前后文,亦无法体现被告作出保底承诺的意思表示,反而系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明确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对保底作出过承诺,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尚未支付律师费,且根据原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师费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不合理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1、被告A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服务费5000元;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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