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明确的是,对在同一离婚判决中,既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又有判决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则应当允许申请再审,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育费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人民法院作为新的案件办理,当事人不必申请再审。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4】离婚诉讼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法研字第175号《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者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的将原物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3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不能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需要起诉确认协议有效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