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效力如何?
婚姻家庭2013-08-08|人阅读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见,补办的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不仅认可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登记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对补办登记前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应予以认可。但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及认可,是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为条件的,即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男女同居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将补办登记的效力溯及到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较为科学合理,避免了将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认定为合法夫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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