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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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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官司中子女抚育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2013-08-08|人阅读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解除同居时婴幼儿的抚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首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要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对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较好,母方又同意由父方抚养,也可由父方抚养。

3.非婚生子女的年龄已达10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上允许其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对此,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听取他愿意和父或母一起生活的表示后,再决定由父方或母方抚养。

4.无论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方都要尽到养育的法律义务,引导子女的身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未尽抚养责任的一方,也有责任对子女给予关怀和提供物质方面的帮助。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由于种种原因如欲将子女送养他人,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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