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较为贵重的赠与物应予以返还,如金银首饰、获得某种殊荣的有意义的纪念品等,而对于价值小的日用品,如普通衣物等,则可不必返还。
2.赠与物已经毁坏或不存在的,可请求赔偿损失,通常称为折价返还。如价值不大或价值虽大而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偿还或减免偿还。
3.赠与物归属不清,双方当事人又举证不力时,价值大的视为共同共有物,在取消婚约时酌情予以适当分割。
4.恋爱期间或者订婚后的赠与不应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普通赠与。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订婚以后的普通赠与物,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的,解除婚约时因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对方而不得请求返还。